不動產投資財報列帳 可能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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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2日電)採行國際會計準則(IFRS)後,企業對投資型不動產究竟要依成本或市價入帳?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今天說,無論是否透過行政命令規範,企業明年1月1日開帳都要自行選定方式。

針對投資型不動產,國際會計準則同意企業可自行選擇「成本法」或「市價法」入帳,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正在研議設限,讓企業直接採「成本法」入帳,或是有條件選擇「市價法」入帳,或是完全不限制,今天舉行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

不過,不論是否限制,民國 102年企業正式採行國際會計準則,財報須有前 1年的比較數據,所以採用新準則的「開帳日」落在明年 1月 1日,而非102年 1月1日。吳當傑強調,明年 1月 1日企業就要自行決定採「成本法」或「市價法」入帳。

配合企業未來全面採用國際會計準則,證期局將在近日預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內容,屆時便可知政策是否針對不動產限制企業入帳方式;如預告公布後10日內外界無意見,即依公布內容實施。

吳當傑指出,針對投資型不動產,歐洲企業有96%採「成本法」入帳,僅有4%採「市價法」入帳。因企業對於到底該採「成本法」或「市價法」有不同看法,公聽會今天並未做成任何決議。

證期局指出,依現行規定,企業投資型不動產一律採「成本法」入帳,但國際會計準則同意企業自由選擇「成本法」或「市價法」入帳,所以部分投資型不動產大幅增值的企業,可望因全面實施國際會計準則,改採「市價法」,讓財報很亮麗。

如果企業在明年1月1日開帳日決定採用「成本法」入帳,證期局表示,依國際會計準則精神,未來仍可改採「市價法」入帳,但一旦採「市價法」入帳,往後年度皆不得改回「成本法」。

證期局解釋,依國際會計準則規範,企業針對自家的投資型不動產,須衡量有無能力取得公平市價,如果沒有能力取得,自然應採「成本法」入帳;如果採「市價法」入帳,即代表有能力取得公平市價,不該走回頭路再採「成本法」。

部分與會的會計師及企業認為,採「市價法」入帳較易與國際接軌,但也有企業表示,未來仍會繼續依現行制度,採「成本法」入帳。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董事長邱欽庭站在投資人角度指出,企業如果採「市價法」入帳,可能因投資型不動產大幅增值或貶值,公布的財務報表數據經常有劇烈波動,不利股市投資人判斷。

除台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等證券周邊單位,今天參加證期局公聽會的還包括台積電、台達電、友達光電、中鋼等上市櫃公司,勤業眾信、安侯建業、資誠、安永4大會計師事務所也派會計師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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