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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擋路起糾紛 男打人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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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7日電)翁姓男子因不滿王姓男子在台北市汀洲路段臨時停車,擋住他的路,竟出手毆打王男成傷。台北地院日前審理認定,翁男應負擔賠償責任,判決賠償新台幣20多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翁姓男子於去年5 月間,開車行經台北市汀洲路段時,因不滿王姓男子將小客車臨時停放在路邊,擋住他的去路,雙方發生糾紛。翁男竟夥同另1名男子,出手毆打、腳踢王男,導致王男頭部受重傷。

刑事部分,翁男被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 個月,得易科罰金;民事部分,王男認為自己被打傷後,出現腦震盪症候群等傷害,且在公共場合被毆打名譽受損,提告求償醫藥費、撫慰金等共計72萬多元。

法院審理,出手打人的翁男被判刑,認定翁男確實侵害王男權益,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判決翁男應賠償王男20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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