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政府打擊校園性侵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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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6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李天源美國華盛頓DC綜合報導)幾十家年前的美國與現在大不相同。那時社會上的風氣十分墨守成規,很少有人會發出與眾不同的聲音。而當時的大學校園則被看成是發表言論的好地方,在校園中人們可以任意的發表自己的看法與觀點。
  
現在不一樣了,由於美國社會的人群逐漸多元化,人和人之間的經歷、信仰、追求等等都不相同,所以哪怕有人說出一些與多數人觀點大相逕庭的話,人們也不會過於在意。而反之,校園裡的風氣則逐漸趨於嚴謹,很多在社會上可以發表的觀點在校園裡是不能隨便講的。
  
最近的一些法令也顯露出這一點。前不久,由美國教育部的公民權力辦公室(Office of Civil Rights)給各大學發出了一封19頁的信函,給出了一些針對性侵犯行為和言論等的一些更加嚴格的定義和規定。
  
教育部的公民權力辦公室所做出的要求對於各大學而言有很大的份量,因為公民權力辦公室有權力針對某些事情展開調查,調查的結果直接會影響到大學能拿到多少聯邦資金—有時甚至可能是幾十億美元的差別。
  
在這封信所做出的新規定中,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求大學在判決被指控學生是否有性侵犯行為時,採用「優勢證據原則」,即如果「有」的可能性大於「沒有」,那麼學生將被處分。需要注意的是,美國刑事法庭採取的原則是在假設被控者無罪的基礎上,能夠有十分確鑿的證據證明其「有罪」才可將其定罪,而僅僅是「有罪」的可能性大於「無罪」是遠遠不夠定罪的。
  
另外,美國各大學所給出的關於「性侵犯」的定義各有不同。例如,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Berkeley)將「說令人不舒服的有關性方面的玩笑」也歸於性侵犯行為之中。類似的還有肯塔基默里州立大學(Murray State University in Kentucky)規定中的「電梯眼」等等。而一旦被定為「性侵犯」,處罰就是極其嚴重的。
  
目前已有相關人士表態認為公民權力辦公室可能應該採取稍微寬鬆一些的政策,因為美國最高法院在1999年判決一校園案件時,對於性侵犯所下的定義為「特別嚴重、明顯、客觀上攻擊性的行為,以至於因此而使受害學生的校園經歷得到傷害和減損,受害學生無法得到平等獲得學校資源和機會。」那麼在這個原則下,公民權力辦公室是有其他的選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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