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收養的子女移民美國的相關事宜

文/奧達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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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6月04日訊】最近有一位客戶找我們諮詢:他是美國公民,想收養他姑姑的兩個孩子,一個16歲,一個17歲,他們現居住在非洲西部。我們在解答了他的疑問後,也想就有關收養子女移民美國的相關事宜簡單討論一下,與讀者分享。
  
在美國親屬移民法條文裡,法律不僅賦予了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為自己的親生子女提出移民申請的權利,同時,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也可為與其有收養關係的親屬提出移民申請。

年齡的限制
  
首先,移民法規定,被收養子女不得超過16歲。而且,這裡所說的16歲是指收養的手續必須要在16歲以前完成。根據這個規定,上面提到的這位美國公民,他想收養他姑姑孩子的要求就不能達成。

共同居住時間和監護權

除了年齡的限制外,還有被收養子女必須同收養人共同居住了至少兩年的時間,或收養人必須享有兩年的監護權。

這個規定就要求申請者在提交給美國移民局的支持文件中,要認真準備相關文件以證明:收養人和被收養子女居住在一起,或者收養人在經濟上撫養被收養人等事實。

對於法定監護權的證明,要有政府相關部門的文件佐證,文件要真實正式。由於存在「假收養,真移民」的現象,美國移民局對收養文件和要提供證據的要求也隨之提高。

如果被收養的是孤兒
  
如果被收養的子女是孤兒,那麼適用的法規有所不同,比如說,提出移民申請的時間,可以在依法收養以前,也可以在收養以後。還有,在移民申請提出時,孤兒的美國父母可以從未見過這個要收養的孤兒。

最後順便提一下:根據美國收養機構的統計數據表明,2010年美國人共收養來自其他國家的孤兒11058名,其中大約有1/4是來自中國大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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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奧達世(William H.Oltarsh)律師畢業於哈佛法學院。在40多年的法律界生涯中,他分別供職於美國最高法庭、美國上訴法庭、第二巡迴法庭。他是紐約市律師協會成員,並曾任移民委員會秘書和國際人權委員會委員。現在曼哈頓第八大道494號開設律師事務所(Oltarsh & Associate PC),主要處理有關移民及國際商業法事務。聯繫電話:646-464-5996(中文)、 212-944-9420(英文),中英文網站:www.oltars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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