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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性別平等 台教部修法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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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8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江禹嬋台北報導)以往校長遴選大多由男性出任,不過婦女團體始終強調,遴選應維護性別平等權益,教育部也發函給各校進行宣導,但實際執行的學校可能還不到1成,尤其是校內男性人員比例較高的科技大學更少見執行。

教育部14日表示,大學法經修正後,規定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1/3以上,如違反規定,將要求學校重新遴選。依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10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2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遴委會置委員11人至21人,以單數組成。

其中,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應占全體委員總額2/5;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則依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產生,可占全體委員總額2/5。另外,教育部遴派之代表,前項各款代表於推選或遴派時,應酌列候補委員,學校代表應包含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2/3,遴委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1/3以上。

教育部指出,辦法公布後,學校必須依照規定執行,而教育部在接受學校提出的校長聘書申請時,也會檢視遴委會的組成人員和遴選辦法,確保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若有違反,將退回要求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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