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輪功難民訴訟在韓一審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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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8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金國煥韓國首爾報導)8月18日,韓國首爾行政法院以「修煉法輪功回國有受迫害的可能」為事實根據,對一名中國籍法輪功學員S(43歲)的難民訴訟作出勝訴判決。

在當天的判決書中,法院引用了包括大赦國際(Amnesty International)2011年度報告書(中國篇),美國國務院2010年關於人權狀況(中國篇)的報告書, 英國內務部2009年6月10日公佈的關於難民認定處理方針等最近最具權威的人權報告書。據此,法院判決稱「在中國國內對法輪功修煉者的鎮壓依然在進行中,當局(對法輪功)的態度絲毫也沒有改變。」

法輪功學員S此前向韓國政府(法務部)提出難民申請,法務部長官曾於2010年10月5日,以 「不屬於會受迫害的充份恐怖範圍之內」的理由,拒絕賦予S難民地位,並駁回了S提出的異議申請。今年1月26日,S向首爾行政法院提出訴訟。

S在裁判過程中表明,1999年7月20日,當時的中共黨魁江澤民發動了對法輪功的全面迫害,只要是法輪功學員無論是誰,都是他們迫害的對象。

首爾行政法院判決原告「修煉法輪功回國有受迫害的可能」,並判原告勝訴。對於此次作出的法院判決,韓國法輪大法學會表示,這次判決是裁判部對中共迫害法輪功13年的真相,有了正確瞭解和認識。

首爾行政法院此前曾經給予兩名中國籍法輪功學員難民申請勝訴判決,不過韓國高等法院和大法院先後否決了這一判決結果。

事實證明,韓國法院對法輪功難民的訴訟問題,一直以來觀望著韓國政府的態度。法院雖然全面承認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但仍然以「申請者並非是法輪功活動中的主導人物」為理由,對絕大部份法輪功學員的難民訴訟給予了敗訴判決。

韓國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從法律專業角度來講,法院對法輪功難民審理標準太過苛刻,極有可能涉及外交方面的因素,那就是中共壓力。至於法院及法務部以「申請者並非是主導性人物或並非是負責人」,而做出不存在迫害危險的結論。這只不過是歪曲事實的藉口而已,因為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本質上是屬於群體滅絕(集體虐殺)。

據悉,在美國、加拿大、澳洲等西方國家,只要確定申請者是「法輪功修煉者」,就給予難民地位,在鄰國日本也對法輪功難民給予「人道性滯留資格」,並且滯留期限「直到法輪功迫害結束」。

迄今為止,韓國政府(法務部)沒有批准一位法輪功難民申請者的難民地位。並且在過去兩年時間內,韓國政府強制遣返了10名中國籍法輪功學員。國際輿論譴責韓國政府的這種做法是「以人權作交易屈從中共,配合迫害」。

中共當局對法輪功的迫害始於1999年7月20日,據海外法輪功「明慧網」報導,截至2011年8月12日,公開報導的已經有3,434名法輪功學員被中共當局迫害致死。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至今仍未停止。

輿論認為,韓國政府遣返中國籍法輪功學員,違背了韓國本國法律和國際難民公約。法務部出入國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八節第二行規定:「法務部長官對於沒有得到難民資格批准的個人、特別對於需要進行人道考慮認證的情況,根據總統令可以給予其滯留許可。」

韓國於1992年加入了「聯合國難民地位相關條約」,該條約第33條,第1項規定,簽約國不得以任何方式 ,以人種、宗教、國籍、特定社會集團的成員或是政治異見者為由,將其驅逐或遣送至有可能威脅生命或自由的危險地區國家。韓國1995年加入的「反酷刑條約」第3條,第一項規定,任何當事國不得向有證據證明可能會受到拷問對待的其它國家驅逐、遣返或引渡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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