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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賣地案 監院:應徹底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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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9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日前,監察院通過彈劾前台糖董事長吳乃仁等3人,認為台糖違法讓春龍公司低價取得台中霧峰近20公頃土地,涉圖利廠商。20日則通過糾正台糖,認為台糖為特定公司量身訂定內規,並逕以內部會議結論,改變土地出售的依據,漠視公司規章制度。

糾正文指出,台糖公司核心事業原為砂糖,為改善砂糖事業長期虧損,陸續關閉糖廠,但台糖停閉糖廠任其設備閒置或低度利用多年,未積極利用或迅速處理,設法減少資產閒置及損失,任其減損或廢棄,顯然未盡管理職責。

糾正文指出,台糖公司前管理階層接受監院約詢時坦承「關廠土地用途一直未予規劃」;而土地、建物閒置除無法產生收益,還得負擔賦稅。依台糖提供資料,民國91至99年度間支付地價稅新台幣1,701萬餘元及房屋稅2,467萬餘元,另外94至100年間台糖認列資產價值減損達1億2,129萬餘元。

糾正文提到,台糖關閉糖廠業務後,利用原有人力經營油品、休閒遊憩等事業與管理土地及農場等業務,進行多角化經營,但營運成效不佳,未能改變連年虧損逆境,一再以積極出售土地等方式挹注盈餘,頻遭外界質疑,監察院認為台糖公司應徹底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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