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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專欄】

用信託捍衛身心障礙子女的權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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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1月07日訊】上週我們說到,若殘障(孫)子女需要政府的補助,(祖)父母在作遺產規劃時,宜設立特殊需求信託(special needs trusts),讓這孩子當信託受益人,這樣,(祖)父母可間接留下一筆財產給這個孩子,保障其生活品質的穩定度,同時避免影響到孩子領取政府補助的資格。

這信託基本分兩類,其差別頗重要:一、當事人信託(first party trusts):若(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用殘障子女自己名下財產(包含因直接繼承所得到的)來成立特殊需求信託,信託的最終剩餘款項必須繳還(「pay back」)給補助孩子的政府,每年也需要提交財務會計報表給州政府;二、第三方信託(third party trusts):若(祖)父母是用自己的財產來為子女成立特殊需求信託,就沒有繳還的規定,受益人離世後,信託財產會分給其子女,若無子女,則分給其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的子女)等。

特殊需求信託讓殘障子女享受州政府補助不及的福祉,包含支付下列花費:接受教育、嗜好運動、活動票卷、保健和手術、度假、家用品、個人用品、人力服務、喪葬等。

這信託的設計必須細緻,要確保這名子女可長期透過這信託來享用利益,但不能讓這孩子直接碰觸信託財產。信託本金和收入/利息的發放要有技巧,管理人應付款給提供受益人產品或服務的人或機構,而不可直接將錢交給受益人,否則會降低受益人可領的政府補助金額,甚至影響其受領資格。若直接發放信託財產給受益人,要發放實物(in kind),不可給現金(in cash)。

有些父母會想多分些財產給特殊需求信託,來確保殘障子女能安穩過日子。但多數情況是,平均分配財產給每位子女或其信託其實就足夠了,也可避免孩子間因分產差異而彼此不悅。果真不足,夫妻一對可考慮購置後亡配偶保險(second- to-die insurance),讓保險金來補充不足的信託基金。

◆ 作者簡介:王劭文出生於臺灣臺北,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目前通過紐約州律師資格考,服務於專長耆老法遺產規劃的愛庭爵律師樓,聯絡請洽:718-395-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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