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王劭文专栏】

用信托捍卫身心障碍子女的权益(下)

人气: 36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2012年01月07日讯】上周我们说到,若残障(孙)子女需要政府的补助,(祖)父母在作遗产规划时,宜设立特殊需求信托(special needs trusts),让这孩子当信托受益人,这样,(祖)父母可间接留下一笔财产给这个孩子,保障其生活品质的稳定度,同时避免影响到孩子领取政府补助的资格。

这信托基本分两类,其差别颇重要:一、当事人信托(first party trusts):若(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用残障子女自己名下财产(包含因直接继承所得到的)来成立特殊需求信托,信托的最终剩余款项必须缴还(“pay back”)给补助孩子的政府,每年也需要提交财务会计报表给州政府;二、第三方信托(third party trusts):若(祖)父母是用自己的财产来为子女成立特殊需求信托,就没有缴还的规定,受益人离世后,信托财产会分给其子女,若无子女,则分给其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的子女)等。

特殊需求信托让残障子女享受州政府补助不及的福祉,包含支付下列花费:接受教育、嗜好运动、活动票卷、保健和手术、度假、家用品、个人用品、人力服务、丧葬等。

这信托的设计必须细致,要确保这名子女可长期透过这信托来享用利益,但不能让这孩子直接碰触信托财产。信托本金和收入/利息的发放要有技巧,管理人应付款给提供受益人产品或服务的人或机构,而不可直接将钱交给受益人,否则会降低受益人可领的政府补助金额,甚至影响其受领资格。若直接发放信托财产给受益人,要发放实物(in kind),不可给现金(in cash)。

有些父母会想多分些财产给特殊需求信托,来确保残障子女能安稳过日子。但多数情况是,平均分配财产给每位子女或其信托其实就足够了,也可避免孩子间因分产差异而彼此不悦。果真不足,夫妻一对可考虑购置后亡配偶保险(second- to-die insurance),让保险金来补充不足的信托基金。

◆ 作者简介:王劭文出生于台湾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领纽约大学华格纳公共服务研究所最高等奖学金,主攻美国医保政策。目前通过纽约州律师资格考,服务于专长耆老法遗产规划的爱庭爵律师楼,联络请洽:718-395-8261。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