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資陽市中級法院搶劫海峽大廈

1.5億元資產真相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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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0月28日訊】1993年6月7日至1995年5月23日,我司投資1,890萬元新建資陽首家星級飯店——海峽大廈。海峽大廈從徵地到建設,從建成到營運,皆屬於我司當然的、無可爭辯的法定物權。

1998年4月29日,時任四川省委書記謝世傑在海峽大廈三樓會議室宣讀國務院文件,宣佈資陽地區成立。

1999年5月,為了提升資陽地區政治、經濟、文化地位和形象,搞好窗口建設及抓住數百年不遇的發展機遇,我司決定將海峽大廈改建為資陽地區首家三星級飯店,並於同年8月23日動工改建、裝修。

1999年,海峽大廈資產總值3347萬餘元,尚欠資陽市松濤信用社貸款740萬元及約100多萬元利息,共計負債不到1,000萬元。負債比例僅38%,屬良性負債。在改建三星級飯店前,我司與松濤信用社多次達成還本付息協議。1999年9月30日,又經雁江區委、區政府領導協調,雙方又再次達成「待海峽大廈改建完成三星級飯店投入運營後,按季付息,逐年還本,三至五年還清本息」的協議。

1999年10月10日,資陽中級法院(簡稱資陽中院)因剛成立不久,缺少案源,為了整錢,便鎖定海峽大廈——當時資陽最具實力的私營企業為目標,兩次上門求訴,鼓動、慫恿松濤信用社起訴我司。並支使松濤信用社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以740萬元貸款本金,約100多萬元利息未還為由,下令查封了海峽大廈3,347萬餘元財產。只需一個多月便完成三星級飯店改建任務的海峽大廈,因此喪盡天良、缺德的違法查封,財產不能變賣和抵押貸款,裝修資金被截斷,海峽大廈改建工程被迫停工、停產,陷入全面癱瘓。

鑒於資陽中院審案是審權和錢的份量而不是審是非對錯和責任,更無公平、正義、公正、公道可言,為此案,松濤信用社花了老百姓200多萬的存款來打這場官司,故而造成本案海峽大廈1.5億元資產被資陽中院搶光奪光的嚴重後果。現就資陽中院對本案亂查封、亂審判、亂執行的違法行為、犯罪真相表述於下。

一、查封階段的違法行為。

1、資陽中院裁定查封程序違法。本案標的,影響巨大,應依法組成合議庭,按普通程序審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而資陽中院按簡易程序,由一個法官獨任審判,便下令查封了海峽大廈。

2、超標的、超請求查封。松濤信用社的起訴標的僅為960萬元,資陽中院裁定查封海峽大廈的財產是3,347萬餘元。

3、裁定查封不明確查封標的和數額,採取有多少財產便查封多少財產,查封的財產不指定保管人,不用松濤信用社提供實際有效擔保。造成海峽大廈配電系統、供水系統、通訊系統,製冷系統、電梯等設施、設備近900萬元的財產損失。

4、超請求查封營業用地及超約定抵押物行為違法。

二、審判階段的違法行為。

本案一審長達近一年,審掉了我司海峽大廈數千萬元的營收損失。判決認定貸款合同無效,但又不明確是非對錯及責任。更為荒唐的是:無效合同又判決我司支付比有效合同約定利率還高的利息。只有740萬元的貸款本金,判決認定為893萬餘元。查封了海峽大廈3,347萬餘元財產不解封,又判決我司10日內一次性另外拿1,000多萬元巨額來履行還款義務。

一審判決生效數月後:經資陽中院院長發現本案適用法律有錯誤,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再審又近一年,作出更加荒唐的判決。

1、本案一審、再審過程中,我司均提出本案有約在先,未到約定還款期限,松濤信用社無權提前惡意起訴,其訴求應當依法駁回。但資陽中院對此重要事實不予質證和審理,故意漏審、漏判此重要事實。

2、本案一審認定為無效合同,再審認定為有效合同。同一案件,同一法院,兩種不同結論。

3、本案雙方沒有辦理抵押物登記、再審憑空認定辦理了抵押物登記。

4、本案貸款本金只有740萬元,再審仍堅持認定為893萬餘元。

5、查封了海峽大廈3,347萬餘元財產不解封,仍判決我司十日內另外組織1,000多萬元資金來還本付息。

6、本案沒有抵押物,再審判決不經法院執行,直接將抵押物判決給松濤信用社受償。

7、本案一審、再審,均未判決我司有任何過錯,需承擔敗訴責任。但一審、再審卻判決我司承擔查封、訴訟及執行期間長達近三年,高達1,000多萬的利息。

三、執行階段的違法行為。

1、資陽中院查封海峽大廈的財產是3,347萬餘元。被執行的貸款實際本金僅740萬元及違法妄加給我司的利息就達1,100多萬元,共1,840萬元。3,347萬餘元減去1,840萬元執行標的,應保留海峽大廈1,400萬元財產或補給我司1,400萬元現金才順理成章。而資陽中院將海峽大廈3,347萬元餘的財產全部執行給了松濤信用社。

2、資陽中院僅查封海峽大廈底樓門面的金額就達1,483萬元,減去執行標的1,840萬元,我司尚補377萬元便可了結此案。而資陽中院卻把海峽大廈2-7樓,附樓及土地價值超倍數執行給了松濤信用社。

3、本案沒有抵押物,再審判決不經法院執行,直接將抵押物判決給松濤信用社受償。而資陽中院卻將沒有抵押的海峽大廈3,347萬元餘的財產全部執行給了松濤信用社受償。

4、資陽中院執行海峽大廈,居然對海峽大廈的資產不進行評估,查封不解封,不准我司主動變賣財產或向其它銀行抵押貸款還債,便將海峽大廈數千萬元的有形及無形資產執行給松濤信用社。

5、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資陽中院2001年12月24日將海峽大廈執行給松濤信用社後長達九年,資陽中院和松濤信用社均未來找我司交涉產權過戶事宜。產權未過戶,便仍然是我司的產權,我司仍是海峽大廈的主人,仍然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至2010年,海峽大廈的資產增值超1.5億元,我司完全有能力履行還款義務。2010年10月,資陽中院趁我司上訪維權期間,不僅不糾正冤假錯案,而且是將錯就錯,冤上加冤。故意隱瞞我司,在我司毫不知情的條件下,將我司海峽大廈的產權不是過戶給松濤信用社,而是強行過戶給一個我司毫無關聯、從不認識的人。從而幫助買賣雙方偷逃國家稅收,完成徹底搶劫海峽大廈1.5億元資產。

更為惡劣的是:2002年2月17日,新年前十多天。因我司董事長顏魯國的私房建在海峽大廈附8樓,該私房是顏魯國全家唯一的居家之所。資陽中院和松濤信用社認為顏魯國全家住在家裏每天要從海峽大廈進出,令他們極不舒服、不順眼、不自在。僅此而已,資陽中院便率法警、公安等十餘人眾,採取封門、斷水、斷電、恐嚇家人等極端惡劣手段,連顏魯國半歲的孩子也不放過,把顏魯國一家大小四人趕出唯一居家的私房和家門。顏魯國一家哭天無路,有房不能住,有家不能歸,居無定所,至今十年靠租房度日。一個在資陽有名的大老闆、企業家、政協常委,一個為資陽經濟建設作出過較大貢獻,無任何原罪的人,一夜之間,僅憑資陽中院在一張紙上加蓋一個資陽中院的印章,企業財產及私房便被資陽中院搶光奪光。淪為一個上無片瓦、下無立錐之地的窮光蛋。面對如此惡劣、殘酷的,沒有公平、正義的司法環境,我司感到萬般無奈和無以言表,任何語言表述都顯得蒼白無力。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本案貸款不是還與不還,願不願還,能不能還的問題。而是怎麼還,還多少,甚麼時間還的問題?且本案有約在先,訴前達成了還本付息協議還未到期,訴前濤松信用社也未向我司舉債。我司資大於債,有能力還債,而且願意還債。資陽中院違法查封和超請求查封,使我司願意還債,能夠還債變成不能還債。事實上是限制、阻止,不准和不允許我司還債。海峽大廈欠松濤信用社本息僅1,000萬元,而海峽大廈當時的有形及無形資產就達上億元。若濤松信用社善意討債,我司變賣部份財產或向其它銀行申請抵押貸款1,000萬償還便是。資陽中院僅僅是為了收取10多萬元的查封費、訴訟費,不惜將一個活生生、發展潛力巨大的企業整垮,造成國家稅收,就業機會喪失及我司營收、發展的巨大損失。這是在執法,還是在犯罪?

沉冤十年,鳴冤無應。特將此真相大白於天下,我們望請海內外父老鄉親為我司主持公道,伸張正義。呼請停止搶劫,還我海峽大廈。

附我司董事長顏魯國的電話:13982933680

資陽市國明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及受益人50人:
顏中才、魏華清、顏偉、樊麗、顏芳、干永平、干雁偉、顏秀、姚明、張興文、顏魯琴、張莉、鄢存坤、鄢潔、張素彬、魏順明、張富正、張燕、張露、顏魯正、陳瑞菊、顏群英、劉靜、顏君成、陳婉麗、顏君偉、劉顯金、顏魯清、劉利芳、薛思建、薛重生、劉利紅、劉志勇、羅麗霞、劉興衛、魏菊香、顏邦松、顏邦清、顏魯成、周碧清、顏邦義、楊燕、顏邦俊、彭良英、顏群、眉光武、羅華清、羅娟、羅龍、顏魯國

2012年10月10日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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