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杭莉向監獄為丈夫朱虞夫提了交保外就醫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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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2月14日訊】2012年12月6日上午,中國民主黨人朱虞夫先生的夫人姜杭莉,由陳樹慶陪同向浙江省司法管理局遞交為朱虞夫的《保外就醫申請書》,當時司法管理局的工作人員說要向朱虞夫服刑的浙江省第四監獄刑法執行科遞交,申請書接收台頭不應是司法管理局,應該是服刑所在的監獄,只要監獄報上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司法局就會批准。司法管理局接待人員對於所反映的問題,答應按信訪處理,收下了姜杭莉遞交給該局的《保外就醫申請書》作為信訪材料並作了登記。

2012年12月9日,姜杭莉在呂耿松、任偉仁等陪同下去浙江省第四監獄探望朱虞夫,期間向該監獄獄政科值班(星期天)工作人員反映了朱虞夫在獄中的病情及受虐待的情況,要求監獄方面必須本著起碼的人道精神改善朱虞夫的服刑處境,善待受到政治冤獄迫害的良心犯朱虞夫。

呂耿松、王富華、王榮清、毛慶祥、鄒巍、任偉仁、祝證明、徐光、單稱峰、陳樹慶等所有的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成員都認為:對朱虞夫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是中共當局濫用公權、侵犯人權、踐踏法律的政治迫害,不承認其具有正當的法律效力。捍衛人權、和平理性地推動中國民主法治的朱虞夫不僅無罪,對於國家和社會的文明進步還是有功的!但我們也承認包括朱虞夫案在內的所有政治迫害案件的糾正,依賴於中國大陸實現民主法治的進程,依賴於體制內外正義力量是否足夠強大並能夠起到一定的主導作用。鑒於無罪釋放朱虞夫,可能還要經過漫長的抗爭歷程,而朱虞夫先生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獄中惡劣的處境,讓家屬和我們都擔心朱虞夫先生可能成為第二個立虹悲劇,所以也只能做出必要的妥協,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支持朱虞夫愛人姜杭莉為朱虞夫提出保外就醫的申請。

2012年12月12日下午16時,朱虞夫的愛人姜杭莉用特快專遞向浙江省第四監獄正式寄送了《保外就醫申請書》,材料如下:

保外就醫申請書

浙江省第四監獄:

申請人:姜杭莉,服刑人員朱虞夫之妻,住杭州市近江新村9幢1單元701室,聯繫電話13588450407。

案由:我夫朱虞夫,現於浙江省第四監獄二監區服刑,患有嚴重疾病,但在獄中不能得到及時很好的治療,為了他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家屬,特向貴監獄為他申請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

事實和理由:

服刑人員朱虞夫,1953年2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近江新村9幢1單元701室,於2012年2月1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浙杭刑初字第2 9 8號《刑事判決書》判決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已於2012年5月11日收押於浙江省第四監獄服刑。

朱虞夫一直患有較嚴重的高血脂、高血壓、動脈硬化,上世紀九十年代在浙二醫院查出心臟肥大、乏氏竇腫瘤,時不時會感到胸悶、心區隱痛。近幾年來還發病檢查出腰椎間盤突出,影響坐骨神經,出現腿腳不便,還患有膽結石、前列腺炎,每天晚上起床多次,睡不安穩。

入獄時,檢察官曾承諾將朱虞夫作為老弱病殘人員對待,把他安排在老弱病殘監區。但被送到浙江第四監獄後,獄方卻將他安排到車間,他已60歲,體力強的活吃不消,做不動也不能讓他回宿舍,要呆在勞動強度很大的車間。通過每月一次的家屬會見,申請人還瞭解到:9月份看他時,腰椎間盤突出讓他疼得既不能坐也不能站,腰直不起來,每天晚上長時間睡不著覺;10月份去,他臉很浮腫,高血壓也很嚴重,人已經很虛弱,還處於嚴重的營養不良狀態。監獄犯人每週可以自費買一份肉菜即「監獄的營養餐」,而朱虞夫從來沒有「資格」自費買這樣的「營養餐」。 朱虞夫想吃藥和看醫生,監獄不給他治療,家屬帶去的任何東西,都不准帶進去,沒有治療和藥品,我們家屬非常擔心他的身體。

2012年11月11日上午,申請人、及朱虞夫的弟弟、妹妹朱小硯及妹夫一行四人再次去浙江省第四監獄看望朱虞夫。朱虞夫來會見室時,無力正常行走,是扶著牆慢慢移步走過來見家人的,身體非常虛弱,似乎一陣風也能把他吹倒。由於他患有嚴重的高血壓和腦血管硬化等多種疾病,因腦血管硬化頭特別怕冷,也不能受冷。朱虞夫在獄內不僅得不到應有的治療,獄方還強迫他剃光頭,而且不准他戴帽子。11月上旬,天氣驟然變冷,朱虞夫為了頭部不受冷,戴上監獄發的囚帽,卻被獄警強行摘掉,說「別人沒戴帽你就不能戴!」,因頭部血管受冷收縮,朱虞夫暈厥休克,經搶救才脫險,但身體已相當虛弱。由於監獄所發薄薄的囚冒御寒效果極差,隨著嚴冬的臨近,即使能夠帶上囚冒,朱虞夫能否抵擋得住強迫剃光頭、刺骨寒風及疾病的多重摧殘,也仍舊是令人堪憂的。朱虞夫的妹妹朱小硯談起哥哥的身體和目前的狀況,憂心如焚,她曾說,如果她知道了哥哥的現狀而不去關心,那真擔心哥哥在監獄這樣惡劣的環境下,自己以後就見不到哥哥這個人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二百五十五條、二百五十六條、二百五十七條、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監獄法》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二十八條條的規定,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及其附件《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申請人認為朱虞夫在獄中所患有的多種疾病已經危害到他自己的生命安全,靠關押場所的醫療條件難以治好,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請求司法機關按照《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和《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有關程序,准予朱虞夫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

申請人姜杭莉,作為服刑人員朱虞夫的妻子,符合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七條第二款「取保人應當具備管束和教育保外就醫罪犯的能力,並有一定的經濟條件。」之規定,願意為我夫朱虞夫辦理相關取保手續。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簽名):姜杭莉

2012年12月12日

保外就醫申請書快遞回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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