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田振夏:刑事申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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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2月15日訊】申訴人:田振夏,生於1946年,中專文化,捕前係國家基層黨員幹部,在鄉級任副職,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人。

1991年6月9日凌晨4時許,一起自尋短見,死因清楚的自殺案在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石佛鄉田家村發生了,死者陶桂香,家庭婦女,時年44歲,係申訴人之妻。

因陶桂香非正常死亡,甘肅省司法機關為辦「人情案」置法律而不顧,人為認定我殺了妻子陶桂香,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我不服判,上訴到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院不但不糾正一審錯判反而在裁定中偽造事實後,竟維持了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原判,人為故意炮製了全國典型罕見的人命冤案。

請求事項:

(一)陶桂香自殺有8份新證據,法院認定我故意殺人罪無有殺人證據。請求法院重新立案審查糾正。
(二)兩次開棺驗屍,五家法醫鑑定,其鑑定結論大相逕庭,依法而論,陶桂香究竟咋死仍尚未弄清,請求綜合分析再鑑定,還死者真面目。

申訴理由

一、陶桂香為甚麼會告我黑狀、為甚麼會自殺:

1970年,我與本鄉青年陶桂香喜結連理,生有兩男一女,城鎮戶口,可算幸福之家。1983年後,陶桂香疾病較多,經本鄉個體醫生楊蔚江多次治療有好轉,楊是念佛人,乘看病之機給陶傳授甚麼念佛之道,陶因此動心加入了佛教,拜楊為師,皈依後法名宏杏,我在外鄉工作,念陶孤單,念佛有個精神寄托也好,於是我就同意了,這本來是相互體貼,尊重對方的表現,可莫想到陶桂香念佛後來竟「走火入魔」,裝神弄鬼,眾人皆知,我曾多次勸阻開導均無效果,只好由她建佛堂邀人聚會。

1990年春,我將大兒子田興轉到七中補習高考,次子田豐隨我上初三,家中只有陶桂香及小女田詠梅倆人,時間大約一年多,陶桂香死後小女告訴我們:在哪些日子裡,楊蔚江、陳懷州(同修)有時來了晚上住下就不走了,此事我全然不知道,楊、陳的介入給我好端端的家庭帶來了可怕的隱患。

由於楊、陳與陶的平凡接觸,陶桂香的確變了,她表面上雖與我不發生衝突,可在背地裏編造我的壞話,曾揚言要「出家」,說甚麼不與無信仰的人一起生活,楊也對我說:「待老母去世後就出家」,不難看出他們同唱一個調,陶打算出家後也不讓我過好日子,適逢1991年4月初,我給山東工作的裴世忠同學之女幫辦遷報了農轉非戶口,陶桂香不知道,可楊蔚江當我去了他藥房後,便問我去北道幹啥去,我隨口說給裴的娃娃遷報了一個戶口,誰知楊蔚江將此話告訴了陶桂香,陶猜定將遷來的戶口一定落在自己的戶口本上,他們仨人合謀後,同年4月中旬,陶桂香去天水市委找有權勢的親戚夏熙勇(中幹)由夏執筆偽造事實,以其姐之名誣告了我,狀子發天水市、麥積區兩級政府。

1991年5月底,我見到了檢舉信抄件,是其姐陶菊香所告,妻弟陶多倉知道後,於同年6月8日下午7時許來到我家,他當著我夫婦面決定次日我們仨人同去找其姐問明告狀真相,並且說:「如果是大姐所告,就斷了她回娘家的路」。又對我妻說:「如果是你告的,我這條路也就不走了」。他徵得我倆同意次日去方可回家,可就在當晚大約凌晨4時許,心中有鬼的陶桂香被妻弟突如其來的決定給了致命的打擊,她怕次日去定會暴露自己,無法面對現實,在難以承受極大壓力下選擇一死了之,竟服敵敵畏後又上吊,經眾人送鄉衛生院搶救無效而死亡,這是無法改變的事實。

二、陶桂香的檢舉信無疑是誣告,她的呼籲書肯定是人死後有人替她偽造的,不知何人何時交入案卷之中。

陶桂香被壞人利用,糊塗的以其姐之名告了我黑狀,不念二十年夫妻之情,不心疼自己所生子女,竟與他人合謀要告倒我,當她從楊蔚江口中得知我給裴的娃娃遷報了戶口,猜定落在自己的戶口本上,故在檢舉信中偽造她不同意落在自己戶口本上,為此,我們之間發生了爭執,我便如何毆打她及逼她喝磷化鋅的檢舉信,發送市、區兩級政府。

我知道陶桂香不願意我給裴家辦事,所以遷報戶口沒有告訴她,我另辦了戶口本(有據可查)只於狀子上提及磷化鋅,那是我參加區上召開滅害蟲現場會上給各級鄉鎮發下的,我將一盒放在家裏滅鼠用,我聽二哥田進才說陶桂香將此盒磷化鋅拿到村支書田常興跟前哭訴說,我給她買下的毒藥讓她喝,時間大約是1991年4月27日,分明是陶桂香為告倒我提前造輿論。

陶桂香的呼籲書,陶是粗識字,根本不懂呼籲是甚麼意思,我在庭審中聽到呼籲書寫於1991年6月7日,此時陶去過娘家,當晚我就接回家,娘家肯定無人替她寫,8日陶又沒出門,晚上人死了,所以、此呼籲書無疑是陶桂香死後有人偽造的,由何人何時交給司法機關,請求查處。

三、該案中法醫驗屍公然作弊,請求綜合分析再鑑定,還死者真面目:

該案第一次開棺驗屍是人死後第5天由麥積區公安法醫解剖驗屍的,其結論:「死者系DDV中毒,並導致頸部受壓而死亡」。頸部索溝在左耳下4.4CM、右耳下4.2CM處消失,均有毒物圖片作證。符合陶桂香服毒又上吊的事實,可定性為:「他殺的可能性大」。理由是索溝近平行,一年以後,開始逐級分析鑑定,天水市公安局鑑定為:「他殺」,承認死者DDV中毒的事實,甘肅省公安廳鑑定為:「他殺無疑」,承認死者DDV中毒的事實。公安部鑑定為:「根據現有材料難以認定死者是自殺還是他殺,頸部索溝在雙側耳下消失,略呈向上趨勢,難以認定此索溝是縊溝還是勒溝」。公安部鑑定為疑案,可為甚麼未提及DDV中毒一事呢?懷疑DDV毒物未送公安部。請求核實。

人死事隔二年以後,天水市人民檢察院指示麥積區法院牽頭,派專人去上海邀請了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的法醫前來第二次開棺驗屍,權威法醫將死者人頭割去,搞了一份假鑑定書,說甚麼死者頸部索溝在頸後交叉,多荒唐的謬論,並無依據證實,更石破天驚的鑑定為:「死者陶桂香因生前遭受暴力作用,包括頸部受到扼壓,最終由於勒頸死亡(勒死)本例為他勒(他殺)」,這純屬是無有根據事實的胡說八道,既然生前遭受暴力,暴力就是搏鬥,必有傷痕,請問傷在死者何處?何物所致?請問為甚麼第一次驗屍時卻沒有發現傷痕?既然死者頸部受到扼壓,請問何物扼壓,有何依據?請問死者生前DDV中毒這一鐵的事實又作何解釋?憑甚麼否認DDV中毒?分明是所謂權威法醫為辦人情案,喪盡天良,喪盡醫德,公然驗屍作弊,草菅人命、徇情枉法。

綜上所述,兩次開棺驗屍鑑定結論如此大相逕庭,依法而論,陶桂香究竟咋死仍未弄清,請求綜合分析再鑑定是該案的關鍵所在。

四、該案判決裁定書認定我犯罪事實錯誤,無疑是枉法裁判:

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1994)天刑初字第十號判決及省高院(1994)甘刑終字第463號裁定書無疑是一紙空文,其字裡行間違背事實,前矛後盾,關鍵情節均屬偽造,請立案庭依法審查。

(一)判決、裁定書一開始指控:「1991年4月中旬,被告人田振夏為其友裴世忠之女非法轉報農業戶口,並欲落在自家戶口上,為此,引起妻子陶桂香的不滿,並發生爭執,田毆打陶並哄騙讓喝磷化鋅未逞」。

此情節指控無疑失控,我給山東工作的裴世忠同學的女兒合法要了准遷證(有問題是對方之事)將遷來的城鎮戶口落在麥積區西山坪鄉政府,另辦了戶口本,陶桂香不知道,她從楊蔚江口中得知我給裴的娃娃遷報了戶口,她猜定落在自己的戶口上,故請人偽造了檢舉信,可司法機關知道另辦了戶口本,竟在判決裁定中偽造成「欲落」兩字,欲落其實質沒有落戶口,指控依據檢舉信偽造的,所以,判決,裁定起因錯誤,其後果必然更錯誤,請審查。

(二)判決、裁定書接著指空:「田振夏持抄件多次追問陶桂香,並要求陶撤回控告信,陶未於答應,因此田懷恨在心,曾揚言要致陶於死地」。

此情節荒唐更離譜,檢舉信署名是陶菊香所告,我憑甚麼會多次追問陶桂香,有證據嗎?我曾動員陶桂香給其姐去做工作,並讓其姐撤回偽造的檢舉信,陶答應並於1991年6月3~4日去了她姐處,兒女均可作證。指控一派胡言,根本不存在我對陶懷恨在心的念頭,指控我揚言,請問在何時何地向何人揚言,證據在哪裏?

(三)判決、裁定書中指控我所謂殺妻的情節:「同年6月8日,被告人田振夏又令陶桂香約其弟陶多倉次日去秦城區與其姐對質,當晚田振夏在憤恨之下產生殺妻惡念,既扼壓陶桂香頸部,並用繩子勒頸致陶桂香死亡」。

且不說此情節純屬偽造,單就此情節而論,既然法院也承認次日我們仨人去秦城區找其姐對質,這就說明誰告狀真相不明,我沒有理由直接懷疑是陶桂香,我憑甚麼會產生惡念?憑甚麼不分青紅皂白當晚先把妻子殺害、除非我有精神病,否則難以自圓其說,省高院發現一審判決關鍵之處前矛後盾,不但不依法糾正反而肆無忌憚的在裁定中偽造了「陶桂香拒絕去」,企圖變通此情節,陶桂香同意去的證人有我和陶多倉,請問拒絕去的證據在哪裏?

(四)判決、裁定書接著指控:「作案後,田振夏對他人謊稱陶桂香服敵敵畏後又上吊自殺的情況,且唆使他人作偽證,阻撓驗屍,企圖掩蓋罪行」。

最後以司法部法醫鑑定結論結束指控。請問我在何時何地作案?說我偽造現場,請問真正現場在何處?我將發現死者陶桂香自殺地點及情節經過作了反覆陳述。並與第一次驗屍結論吻合,請問憑甚麼否定DDV中毒的事實,我唆使甚麼人作甚麼偽證?分明第一次驗屍法醫徵求是否驗屍,妻弟陶多倉不同意驗屍,有簽字為依據,憑甚麼說我阻撓驗屍。請問我有何罪需要掩蓋。值得一提的是;整個卷材空白一片,法院唯一的證據就是司法部法醫作弊的鑑定結論,他們將此結論以倒推的手法套在我頭上,認定我殺了陶桂香。判處死緩。顯然不是依法辦案,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五、該案審理中對我採用慘無人道的刑訊逼供,致我終身傷殘:

1991年6月17日是我人生的厄運日,下午7時許,麥積區公安刑警在副隊長李建平的帶領下,將我哄騙出村,突然將我大綁推進了車,我提出質問他們不理睬,到了刑警隊,他們連夜突審,由於我沒有罪無話可說,竟遭大小綁折騰到第二天。下午被送進看守所,從6月19日起開頭三天並沒有綁打我,可過了這幾天,每天早上八點他們來看守所,用繩子大綁著去刑警隊審訊,摩托車經過鬧市區眾人皆知,一去就是一天,大約持續了近20幾天,均有人目睹可證,天地可鑒。

單間審訊室又搬到會議室,由仨人小組增到近十人,他們採用「車輪戰」,我每天都在死亡線上掙扎,他們採用刑訊逼供、誘供等手段作筆錄。在一次審訊中,李建平對我說:「市、區領導對你的案子很重視,意思是能否早一點結案。可十幾天過去了,你甚麼不交待。」我說:「我沒有傷害陶桂香」。李給一起的人使了臉色,他們都走了,李說:「你想不想回家」?我說:「當然想回家,三個孩子無人管」。李接著說:「那麼你就說在陶死的當晚你把她打了兩拳,踢了兩腳,這能算甚麼,倆口子哪有不吵打之事」。當時我回家心切,忽略了李在誘供我,竟違背事實的承認打了兩拳,踢了兩腳,糊塗的等著回家,可千萬莫想到更加殘酷的刑訊逼供又降在無辜者頭上。記得有一次,李建平將我大綁著的繩子突然解了,很快使勁又用小綁將我捆的非常緊,然後揹在自己的肩上猛抖,抖罷放下,背靠牆來回往牆上碰,當時將我的左手小拇指碰壞,至今無法彎曲。

記得又有一次審訊中,我被大綁著,刑警王建民、白勇強讓我交待陶桂香你是咋害死的,我說,陶桂香確實是自殺,與我無關係。話音剛落誰知王建民衝上來左右打我嘴,當時打得口鼻流血,可更莫想到白勇強也衝上來,一腳把我踏倒在地,又連了幾下,血濺在白牆上,兩顆大牙被打掉,剩餘大牙被打鬆動,不幾天又掉了兩顆,數月後大牙基本掉光了,其它牙齒完好足可說明,腹部踏傷,數月內只能側身睡覺。

將近20天慘無人道的刑訊逼供在我難以承受,自殺未遂後才終止,我記算了一下,僅大小綁多達40餘繩,更有甚的是,中院宣領判決書,審判長張存錄指示法警來看守所提人,當時我戴著大鐐,按理手銬戴上就行,可法警竟用鎖喉繩將我大綁後,抬上車,其目的,一是他們辦冤案心虛,怕我抗爭,二是不放過迫害我的每一個機會。

1993年秋,某一天,所長趙明亮指示馬副所長叫我,一出監院門,就被武警駕起抬到武警中隊院,用繩子將我大綁後壓倒扎上18斤重的鐵鐐,我說憑甚麼給我戴鐐,其結果又扎上了背銬,他們同樣為辦「人情案」,不擇手段的迫害我。

無情的鐵鐐伴我熬過了春夏秋冬,1995年元月入監才取掉,人為的迫害致使我至今兩小腿,雙腳酸麻疼痛不止,遇冷骨頭也疼,大小綁的迫害致使我左手小拇指傷殘,兩臂及雙手至今酸麻隱痛,遇冷骨頭疼痛,無疑因人為迫害給我留下了終身傷殘,他們必須負有法律責任。冤民不僅要伸冤,一定要控告到底。

六、本案中的證人證言並不是依法作證,而是別有用心的偽造。

(1)陳懷周的證言:他的證言無疑是對我的陷害(因我妻關係而導致)庭審時才知道,他說我給他講過,叫陶桂香今天死就活不到明天等話。此話能使人相信嗎?除非我有精神病,否則我怎麼會講如此差勁話,請問是否有人在殺人前先告訴別人的道理,作偽證應負法律責任。

(2)楊蔚江的證言:楊說甚麼念佛人不會自殺,司法人員將此論調也作證言太荒唐了,陶算甚麼念佛人?念佛人能告黑狀,合夥背地裏害人嗎?

(3)羅寬珍的證言:羅是陶桂香姨姨的老三,他說我在家磨下一把菜刀要殺陶桂香,出事前數月我並沒有見到羅寬珍,我從來沒有磨甚麼菜刀,他竟偽造出此事,此證純屬陷害,應負法律責任。

(4)田常興的證言:田當時是村支書,他只說明陶桂香曾拿一盒磷化鋅對他哭訴說是我給她買下的毒藥讓她喝。這樣的證言說明不了甚麼,更不能認定死者說甚麼就是甚麼?

(5)張厚利、崔利志的證言:張犯已執行極刑,崔犯判無期徒刑送天水監獄,他倆證明說我在看守所宿舍裡曾說過陶桂香是我害死的話,後來我也被送天水監獄,我問崔犯,你為甚麼要陷害我,他說,是公安局的一位領導讓他倆作這個證明材料,說算立功表現,我倆就按照人家的安排作了此證,所長趙明亮也參與。

(6)指控我從看守所往外轉條子,企圖開脫罪責。我是向外通過同號舍人轉送過條子,其實質是所長一手安排的,讓號舍人張犯給我提供紙和鉛筆,我每寫一份張犯都交給了趙所長,這是我後來才知道的,關鍵是我沒有罪,根本寫不出開脫罪責的條子。請審查。

綜上所述,所有證人證言並非判決,裁定中加油添醋的擴大引用,更說明不了我有殺妻的任何動機及行為。

七、陶桂香的死亡有事實證明是自殺無疑,均有人作證:

誣告導致了自殺,1991年6月8日下午7時許,妻弟陶多倉為他姐告我一事來到我家,他當著我夫婦面決定次日我們仨人同去找其姐問明告狀真相。並且說:「如果是大姐所告,就斷了她回娘家的路」。又對我妻說:「如果是你告的,我這條路也就不走了」。他徵得我倆同意次日去方可回家,可就在當晚大約凌晨4時許,心中有鬼的陶桂香被妻弟突如其來的決定給了致命的打擊,她怕次日去定會暴露自己,難以面對現實,在無法承受極大壓力下選擇一死之了,竟服敵敵畏後又上吊而死亡,這是陶桂香為甚麼要死的原因,絕對沒有第二個原因。

(1)陶桂香死亡的當晚,大約8時許,陶趁我不在家的機會,叫小女田詠梅代筆給不在家的大兒子田興寫了留言信,並叮囑小女不要告訴我,這意味著甚麼?不難看出陶在作後事的盡言嗎?我收審後才知道有此信,聽大兒子說,他將此信交給了辦案人員,請核查。

(2)陶桂香死亡的當晚,我們夫婦及小女田詠梅同睡一炕,大約晚十點鐘我們就睡了,當時陶不想睡,被我拉上炕就都睡覺了,根本沒有吵架之事,小女時年12歲,完全可以作證,遺憾的是辦案人員不詢問如此重要的情節,不尊重事實,而認定我勒死陶桂香,小女會不知道嗎?正因為他們在辦冤案,才不敢實事求是的取無罪證據。

(3)陶桂香死亡的當晚,大約凌晨4時許,我醒來發現陶桂香不見了,我去各屋尋找都不見,佛堂香燒去了一半,廚房電吹風響著,就是不見人,我便叫醒小女田詠梅,讓她看門我去石佛鎮楊蔚江處去找,順路叫醒菜園地睡覺的大哥田招才作伴去了楊家,楊大門開著,燈也亮著,楊正好站在院裡,我問楊,陶桂香來過沒有,他說沒有來,我們只好返回來,我大哥去菜園地,我叫開門,就去門旁的柴房找,結果發現陶桂香已上吊,兩腳未離開柴草面,敵敵畏瓶子丟在腳下,我抱下來喊小女來抬腿放住處急救,發現陶已服了敵敵畏,趕緊叫眾人送鄉衛生院搶救無效而亡,這是無法改變的事實真相,均有人作證。

(4)陶桂香死後,我們給死者穿換衣服時,發現箱子裡陶的衣物錢不知去向,陶自己已從內到外都換上了新的,我們只給穿了一件棉襖及罩衣,這說明陶自殺前先穿好著裝,為死後作了安排,均有證人。

(5)陶桂香死的當晚,天下過雨,我們給陶換鞋時發現鞋上沾有許多新泥,手指上也有,這證明夜裡陶一定出過家門,因為自家院內無土路,證明陶的行動自由,根本沒有受到他人的侵害,均有證人。

(6)鄰居黃麥米告訴我們,陶桂香死的當晚大約12點,她聽的清清楚楚是楊蔚江叫陶桂香,我尋找陶時,兩道門都開了一扇,說明陶與楊會過面,請調查陶的自殺楊可知否。

(7)陶桂香死後,次子田豐發現自己的某件衣服口袋被縫了口,拆開後,發現裝有30元錢,兒子在會見我時告訴我。我回憶是給田豐買書用的,這無疑是陶生前所為,可見陶的死亡是自殺,均有人作證。

(8)陶桂香埋葬的當天下午1時許,娘家人要求要看死者屍體,在場的雙方人較多,我將死者蓋臉紙取掉,眾人目睹了死者臉色青黑腫脹,鼻孔有血,肚子鼓得很大,無疑是DDV中毒的特證有驗屍照片作證,頸部索溝在雙側耳下消失,略呈紅色,有照片作證,在場眾人均可作證。

八、本案根本不具備殺人案的基本要件:

1、該案無有我殺妻的任何動機,
2、該案無有我殺妻現場;
3、該案無有我殺妻證據;
4、該案無有我殺妻真凶器;
5、該案無有我殺妻作案經過;
6、該案無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書證物證;
7、該案無有證人證言能證明我殺了陶桂香;
8、該案無有我殺妻供述。

我再次向法院承諾:「量你們舉不出我勒死陶桂香的任何證據,無疑是鐵的事實」。請求重新立案審查糾正。

這是一起全國典型罕見的人命冤案,冤獄20年另17天估計是全國之最。
16年來,冤民數千份據理服人的訴狀始終撞不開執法公正的大門,實踐證明,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該案就是知錯不糾正,今天,既就是法院受理了此案,要達到徹底平反昭雪談何容易。為了早日討回公道,冤民決定在網上打官司,促進司法公正,將該案內幕上網公開,冤民要質問甘肅省中高兩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院認定故意殺人罪是否要有殺人證據來作證,請問我殺妻的證據在哪裏?量你們舉不出來,請問認定我故意殺人罪依法成立嗎?難道此案不是枉法裁判嗎?

冤民是無辜的,只要一息尚存,定會採取最有效的舉措依法抗爭到底。為了自己的清白,為了捍衛法律的尊嚴,別無選擇。冤民堅信,在當今社會無有殺人證據的人命冤案遲早一定能勝訴。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田振夏

慘無人道的刑訊逼供致我終身傷殘

尊敬的各級領導:

控告人:田振夏,現年65歲,中專文化,捕前系國家基層黨員幹部,在鄉級任副職,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人。

1991年6月17日是我人生最痛苦的厄運日,我被麥積區公安刑警哄騙出村後,在不出示任何憑證的情況下,突然他們將我大綁後推上吉普車,在刑警隊副隊長李建平的帶領下直開刑警隊,他們仨人連夜突審,大小綁暴刑迫害到第二天,以收容審查為由送麥積區看守所。

我沒有殺妻,陶桂香死於自殺,死因十分清楚,與我無關係,可原告一方親戚權勢大,司法機關為辦「人情案」,工作人員假公濟私,打擊報復,無辜者遭到慘無人道的刑訊逼供。

前三天的審訊並沒有綁打我,可到了第四天,副隊長李建平等倆人每天早上八點鐘來看守所提我,他們將我大綁後押在摩托車上去刑警隊審訊,其實質就是人身迫害,在我無法承受捆綁打罵的殘酷迫害下,自殺未遂後才停止了刑訊逼供。

記算將近20天綁押提審,每天都要經過鬧市區,眾人目睹。慘無人道的刑訊逼供銘記在心,每天大綁數小時,直到雙手青黑無法站立才鬆繩,他們以法繩為藉口,假公濟私,故意迫害無辜者,僅舉兩次特別的刑訊逼供,敬請有關領導能為冤民作主,指示依法查處。

記得某一次審訊中,副隊長李建平說我態度不端正,走上來將我大綁的繩子解了,很快紮實的將我又小綁了,背在自己的背上猛抖,抖罷放下背靠牆,他雙手抓住來回往牆上碰,只碰了兩下我就倒地了,他見我不行了,才慢慢地鬆了繩,由於往牆上推碰,將我的左手小拇指碰傷,至今疼痛指節無法彎曲。

記得又某一天的審訊中,刑警王建民、白勇強倆人,我每次都是大綁著站著,王建民讓我交待陶桂香你是咋害死的,我說我沒有傷害陶桂香,她是自殺話音剛落,王建民衝上來打我嘴,左右開弓,僅幾下打得口鼻流血,更沒想到白勇強又趕上來,一腳將我踏倒,又連了幾下,血濺在白牆上,我失聲痛哭,深感他們要下毒手了,兩顆大牙打掉了,剩餘的上下大牙都被打鬆動,無法嚼東西,不幾天又掉了兩顆,數月後基本掉光了,其它牙齒至今完好足可證明。腰腹踏傷數月內只能側身睡覺。

刑訊逼供在我難以承受下曾違心的作過二次有罪供述,可被司法部法醫鑑定否定了,有二份筆錄我簽字時寫了我受不了了的話,足可說明他們刑訊逼供的殘酷,我記算了一下,僅大小綁多達40餘繩,致使我至今雙臂雙手酸麻隱痛,遇冷骨頭也疼,無法舉東西,給我留下了終身傷殘。

冤民認為,李建平、王建民、白勇強在該案審訊中,徇情枉法,假公濟私,故意迫害被告人,無疑觸犯了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理應追究其他們的刑事責任。

看守所趙明亮所長為辦「人情案」故意想方設法迫害被告人。

我被關押在麥積區看守所裡,趙明亮所長安排同號舍的被告人張厚利(已執行)引誘讓我向外寫條子,張犯提供了鉛筆及紙,我當時放不下三個孩子,就往外寫條子托人跑一下,當趙所長見條子無有價值,便公開此事,我遭到了打罵及戴手銬的處罰。

1993年秋、某一天,趙所長安排馬副所長將院門一開叫我出來,我剛一出院門就被幾名武警駕起抬到武警中隊院裡,他們將我大綁後壓倒扎了一付看守所最大的鐵繚(18斤重)我問:你們憑甚麼給我戴大鐐,你們對無起訴的嫌疑人如此迫害,其結果他們又給我扎上了背銬,疼痛寸步難行,這都是趙明亮一手策劃的,其目的讓我冤死在看守所,無情的鐵鐐伴我熬過了春夏秋冬,特別是冬天,看守所無取暖條件,人與鐵鐐同睡的滋味,可想而知,一直戴到1995年元月入監,用鐵鐐的迫害致使我至今兩小腿及雙腳酸麻疼痛,遇冷骨頭也疼,無疑給我留下了終身傷殘。

冤民認為:趙明亮所長,利用手中的權利,假公濟私,打擊報復,手段殘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理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就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給我宣領判決時,審判長張存錄指示法警去看守所將我用鎖喉繩大綁起來,我當時戴著大鐐,無法上車只能抬上去,這樣做只能說明兩點,一是張存錄知道自己辦了冤案,心虛唯恐我依法抗爭,二是假公濟私不放過迫害我的每一次機會。

我已是年過花甲,身體傷殘,在監獄又患上了高血壓、心臟病是生活無法自理的廢人,可我向公、檢、法、監、討回公道的決心不變,渴盼有關領導指示依法查處,冤民感激不盡。

謹致!
控告人:田振夏
2011年7月6日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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