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春來律師:廣州舉牌6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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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4月21日訊】之所以說破例是因為我已不接刑案好久了,我無意於在刑案方面繼續深入,原因對刑案已是深深的失望,二是實在精力有限,行政訴訟和醫療訴訟已足夠我忙活,不太再有精力深入鑽研到刑案上去。

五個年輕人在廣州街頭舉牌,呼籲中央官員帶頭公開財產、實施全國普選和支持溫家寶提出的政治體制改革,這事兒我在網上看到過,當時覺得這五人挺行為藝術的,比我們有勇氣,但並未想到他們會進看守所,也未想到我會與這五個舉牌呼喊官員財產公開的年輕人產生法律上的關係。

類似的行為藝術在廣州不泛先例,廣州日報曾報導過廣州一高中生陳逸華因反對花9000多萬元進行地鐵「統一化」改造行動而上街舉牌,最後在社會輿論的推動下,廣州地鐵公司三度作出回應,並改變了初衷,陳逸華也由此一舉獲得「舉牌哥」的稱號,舉牌哥改變廣州地鐵一事也瞬間被廣州市民交口讚譽,廣州市一也舉被視為導改革、民主風氣之先,說實話,我當時是好一陣感慨,內心既羨慕廣州之包容,也感慨深圳最終還是落後於廣州,要知道深圳之所以成特區就是因為深圳敢為天下先,如今卻將改革的大旗從深圳移交給廣州,我還是老大的不服氣。

不過廣州最終還是沒有容忍下去,2012年4月3日對這五名舉牌的年輕人進行了行政拘留,第二天又以涉嫌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罪名予以刑拘,2012年4月16日業內同行將這一起案件推到了我的面前,舉個牌呼籲一下就被抓了,說實話還是一下子顛覆了我對廣州的印象,真有點不適應的感覺。

中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從憲法角度講,這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只能立法保護而不能限制,如果可以限制,那它就不是一項公民最基本的權力,也不是自由,因此,公民上街呼籲官員對人民負責公開財產,實現公民普選權毫無疑問就是公民一項天然的權利,作為人民授權組成的行政當局,只能依法保障公民實現該項權力,而不得作出任何限制,對公民藝術行為式的政改呼籲就立馬抓捕起來審判,其實是對民主法治精神的玷污。

2012年4月16日前我和李志勇律師經反覆推敲案情,認為此案構成犯罪的可能性很小,再說此案涉及的公民憲法權力正是我研究的方向,於是決定介入此案並赴廣州,下午我們和廣州舉牌五青年之一歐榮貴的姐姐和姐夫碰上頭,同時廣州本地的律師給我們兩位律師提供了力能所及的幫助,在此期間,我詳細詢問了與案有關的細節,我告訴歐榮貴的姐姐和姐夫,我們願意代理此案,但是我們仍決定象徵性收取律師費,這表明我們是依法收費,依法提供法律服務,第二,我希望歐榮貴的姐姐和姐夫如果想委託律師就要對此案有堅定的信心,我們不接受搖擺的委託人,第三,案件代理過程中的任何決策由我和李志勇律師獨立完成,我們不接受任何人的約束和控制,但尊重委託人和當事人的意見,第四,歐榮貴的姐姐和姐夫需要作出與案件有關的決定,必須徵得我和李志勇律師的意見,不得擅自行動以破壞辯護策略,否則,別怪我們翻臉不認人,同意上述條件,我們接受此案代理,不同意,就此作罷。

至近晚上,歐榮貴的姐姐與我和李志勇律師正式達成委託合同,簽署刑事授權委託書,在廣州一家湘菜館我們一起吃了個晚飯,並約定第二天一起查詢案件進展情況同時提交會見手續,飯後我和李志勇律師準備就近找賓館住宿,但一詢問廣交會期間已無兩人一間的標准間,單人間的需要299元,李志勇律師覺得太貴,經請教廣州朋友得知石排街有便宜的旅店,我們打的過去後找了一家185元兩人床的單間,此時已是晚上21:50分。

第二天我們將委託人身份證和戶口本複印多份,先去了廣州天河區看守所預審隊查詢,得知案件尚未到預審,辦理會見手續需要廣州公安局天河分局出具的會見通知書,於是我們打的去了廣州公安局天河分局,但廣州公安局天河分局告訴我們,此案要先找辦案單位的派出所,由派出所將會見手續報上來給他們批准後再退回派出所通知我們會見,這手續比深圳複雜多了。

於是我們再次打的來到辦案單位龍洞派出所,經值班民警聯繫,負責此案的李警官出來和我們接洽,並在仔細核實證件後收下了全部會見手續,並答覆兩天內通知,要我們先回去等待,藉此機會,我及時將我們的要求轉遞給了李警官,我們認為幾個年輕上街呼籲一下官員財產公開,沒有甚麼大的危害,也不是甚麼了不起的重大事件,更何況中國遲早是要公開官員的財產,希望此案的警方能理智處理,儘量不要走審判程序,否則,一旦上庭此案就是一個笑話,如何怎麼審都恐怕難堵天下民眾的悠悠之口,對我的意見,李警官表示會向上反映。

我們走出派出所後在門口合了一個影,也算是到此一遊了,在回去的路上,我接到龍洞派出所李警官的電話,他希望我告訴他歐榮貴的姐姐的手機號碼,並告訴我此案按涉及國家秘密處理,需要五天時間才能答覆何時會見,我知道李警官的目的,李律師在填委託手續時本想寫上委託人的電話,我示意李律師不要寫,就是想看看警方會不會繞過律師直接找當事人,果然不出所料,我本想不給電話但轉念想給了也沒有甚麼了不起的,最多不過是連哄帶嚇的勸告歐榮貴的姐姐不要委託律師,否則對歐榮貴不利等話。

我快到廣州火車站的時間,打電話問了一下歐榮貴的姐姐,是不是有警方找她,果然她回答說警方和她約了地方面談,我認為這種面談毫無實質意義,勸告她沒必要和警方見面,要求她立即撤退,她說已經答應見面,而且警方已趕過來了,我告訴她,如果警方要求他們不要請律師,你答覆的內容是,如果警方立即放人,她們就立即不請律師。

放下電話後,我突然有點擔心,不知道警方會不會逼迫他們強行解除委託手續,我暗歎:天要下雨,娘要嫁,如果委託人抗不住,那也是天意如此,作為律師怕是強求不得。

下午五點,我回到家裏,晚上接李志勇律師電話,告知,警方要求歐榮貴的姐姐不要請律師,唉,果然又是這一套。

不過歐榮貴的姐姐堅持住了。

2012年4月18日,我分別向深圳市律師協會和深圳市龍崗區司法局就此案作了匯報溝通,同時向律師事務所主任作了匯報溝通,分別得到他們的理解和支持,至此與此案有關的全部內外手續均已完成,因此,我現在可以正式宣佈全面介入此案。

(轉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808cbd0102e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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