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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處理車禍遭撞 騎士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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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進恭台中28日電)台中市第四警分局交通隊黃姓員警,4年前處理車禍時,遭騎機車的劉姓男子撞擊,員警嚴重受傷,索賠新台幣1500多萬元,對方已賠償400多萬元,台中地院判騎士須再賠償32萬元。

判決書指出,劉姓男子於民國98年12月25日凌晨3時許,騎機車行經台中市南屯區文心南路和永春東路口時,因未注意前方狀況,撞上當時身穿警用反光背心處理車禍現場的黃姓員警。

員警右側身體直接遭撞擊,倒地不起,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出血、腦內出血、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外傷性腦傷併左側肢體偏癱及認知功能障礙等傷害。

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原本是台中市第四警分局交通隊員警,每月薪資平均7萬元,身體嚴重受傷,醫師評估需花5年左右復建才能重新從事簡單工作,員警請求賠償1500多萬元。

判決書指出,劉男為肇事主因,應負擔80%過失責任,劉男已賠償400多萬元。台中地院審理終結,判劉男應再賠償32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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