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

國家利益豁免:反覆申請及上訴虛耗時間金錢(2)

林筱筑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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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5月13日訊】申請人在第一次上訴時表示提出總共17頁的證明文件,但行政辦事處表示沒有收到任何證明文件,僅收到16頁的聲明信。這是申請時常犯的粗心錯誤,申請人以為繳交了正確的文件,但收案時,審核官員卻找不到對應的證明文件,這些錯誤其實只要細心檢查就能加以避免,也可省去未來上訴、補件等曠日費時的麻煩程序。

其後,在2009年8月21日申請人遞交了其所謂的「專家評估表」以及「鳳凰城大學」職員的信件,申請人認為該美國大學對於「碩士同等學歷」的認定符合此案。信中表示該大學有專門的學位是根據學生的美國大學學位加上工作經驗來授予的,因此鳳凰城大學於信中認定,申請人其5年在電腦資訊系統5年的工作經歷符合該校要求可視為擁有碩士同等學位。但此封信件對於此結論是依據什麼證明作出缺乏說明,因此不列入考量,且是否符合碩士同等學歷最終仍需審核官員的判定。

由於該申請人過多的申請案及上訴案,導致美國移民局官員在審理時耗費大量時間,也發生沒有針對該案指出應指出的錯誤,行政上訴辦事處也對審核官員提出糾正,例如在2010年8月17日的判決中沒有針對2010年2月4日案中的錯誤作出回應,反而錯誤的舉2009年4月17日案錯誤為回應。但行政上訴辦事處這些錯誤不影響該案的判決,不能因這些錯誤而獲得核准。

後來,某次審核官員在判決書當中引用過往案例作說明時,打字錯誤,導致申請人以此作為上訴認為該次審核扭曲原案例的判例精神,因此主張此案審理錯誤只需符合法規認定的一項標準即為傑出人士,但行政上訴辦事處比對判例後認為打字錯誤僅一字之差,沒有扭曲案精神的疑慮,且最終都將回歸到法規立法精神的考量,不會因為打字錯誤就容許申請案的批准,且美國移民局作出的任何決定,行政上訴辦事處都可直接推翻。

另外,申請人某次上訴主張法規上的條件及資格都無法透過「客觀條件」去衡量,所以不適用他的申請案。但行政上訴辦事處認為像是學術論文發表數量就是既「客觀」又可「測量」的資格。

此案於2011年4月再度被行政上訴辦事處駁回,由於篇幅限制,無法一一詳述此案每個細節,若對此案詳細攻防過程有興趣的民眾可來信討論。陳律師提醒申請人要注意重啟(reopen)與復議(reconsider)的不同,重啟案件使用於提交新的事實、書面聲明、證明文件並重啟審理程序;案件復議則使用於認為美國移民局判決是基於不正確的法律,並要求就申請案第一次的證明文件進行審理。

如有任何移民法律相關問題,可聯絡陳品瑞美國移民律師事務所(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資料來源:http://www.wegreened.com
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P.A.
law@wegreened.com

(責任編輯:林秀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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