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火自焚(26)

盧法真:執行者難逃法網

第五章 玩火自焚——大審判已經開始

盧法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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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7月06日訊】三、執行者難逃法網

在鎮壓法輪功中,一些執行者根本不執行法律,卻按照江澤民「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死」的指令執行。他們認為,政策是上面定的,執行者只是執行上面的政策和命令,罪行與己無關。這種認識是錯誤的。請看歷史上先例:

當年德國納粹戰犯在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公審時,希特勒罪惡政策的執行者、幫凶無一倖免。其中包括對納粹集團集中營死亡護士組在對猶太人的種族滅絕中所犯罪行的認定,於一九四六年對她們都執行了死刑(絞刑)。一名一九四三年在波蘭臭名昭著的納粹死亡集中營特里布林卡擔任警衛,參與謀殺猶太人名叫戴姆•楊尤克的漏網者,一九五二年他隱瞞了身份,冒充難民移民美國。二零零二年美國法庭發現後,以其參與納粹屠殺的罪名剝奪了他的美國國籍。二零零九年三月,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對其發出通緝令,並要求美國將其引渡到德國受審。相隔六十六年後,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德國慕尼黑地方法庭開庭審理八十九歲的戴姆•楊尤克死刑。

歐洲共產黨垮臺後,擔任東德守衛柏林牆的四名士兵,於一九九二年二月被審判。兩年前,東德衛兵英格•亨里奇開槍射中越牆的克利斯(二十歲),被告律師辯護理由是:「執行命令」,而法庭仍判衛兵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

埃及一個名叫穆罕默德•桑尼的警察,因二零一一年一月份槍殺多名反對獨裁政府的示威者,埃及獨裁政權倒台後桑尼逃跑。法院仍缺席判處他死刑,並通緝捉拿。

中國文革結束後,對內部進行清查。北京市公安局長劉傳新畏罪自殺,有八百一十名緊跟「四人幫」的公安、司法人員、軍管幹部,被拉到雲南等地秘密槍決。家人僅得到一份「因公殉職」的通知。許多風雲人物都成了階下囚。

在中國《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中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鎮壓法輪功運動的一些執行者中有行政機關、企事業幹部、保衛人員,有公安、司法幹警,有檢察官、法官,有洗腦班、拘留所、看守所、勞教所、監獄的幹警,還有醫務人員等等。在這些人中,有的是迫不得已,而有的是利慾薰心,他們用各種慘不忍睹的酷刑,使人致傷、致殘、致死、致精神錯亂,甚至活摘器官等手段,任意迫害修煉者。

要知道,中國對法輪功的迫害,即使按照中國的法律也是犯罪的;如果按照國際社會通行的法律,則是最嚴重的罪行。處理法輪功案件,雖然是中共「六一零」說了算,但它們早就知道這是一種犯罪行為,所以一直是暗箱作業,不留任何痕跡,上級的政策、命令、指示大部份沒有文字,不許記錄,而存入檔案卷宗的都是公、檢、法負責審批、直接辦案的領導、幹警以及檢察官、法官等人員的簽字和記錄。

早在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全球就成立了「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其使命是追查迫害法輪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關機構、組織和個人。無論天涯海角,無論時日長短,必將追查到底。

二零零六年至二零零七年又由亞、澳、歐、美四大洲的各國政要等人員組成了「法輪功受迫害真相聯合調查團」。聯合國也曾多次派出「反酷刑」和「宗教信仰」等特派員進行調查,十九個國際人權組織也有向聯合國的控訴,對嚴重迫害法輪功的責任人,聯合國均有記載入檔在案。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在不久的大審判中,犯罪作惡者都將難逃法網。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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