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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違背職務收賄 至少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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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日電)特偵組偵辦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被控索賄案,認為被告涉嫌收賄及要求賄賂2項罪名。法界人士指出,對違背職務的行為收受賄賂罪,依法可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

壹週刊於6月27日報導,林益世兩年前擔任立委期間,向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取新台幣6300萬元;今年又索款8300萬元,但陳未付款。報導刊出後,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立即分特他案偵辦,並將陳啟祥、林益世列為被告。

特偵組表示,林益世曾就某部分案情表述要自白的意思,但他所說的案情是否與事實相符,仍需要查證。

法界人士指出,依目前狀況看來,林益世是「證據揭發到哪裡就坦承到哪裡」,所以自白及繳回犯罪所得對林益世最有利。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違背職務的行為收受賄賂」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法界人士指出,若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則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60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名法官表示,在審判實務中,若被告在偵查中自白,且如有所得而自動全部繳回,會減輕刑度。

法官說,依實務走向及最高法院的見解,對自白採較寬的認定,起訴前坦承都算數。此外,公務員的裁量範圍難以界定且模糊,要看證據及法官對事實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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