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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违背职务收贿 至少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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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日电)特侦组侦办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被控索贿案,认为被告涉嫌收贿及要求贿赂2项罪名。法界人士指出,对违背职务的行为收受贿赂罪,依法可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壹周刊于6月27日报导,林益世两年前担任立委期间,向地勇公司负责人陈启祥收取新台币6300万元;今年又索款8300万元,但陈未付款。报导刊出后,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立即分特他案侦办,并将陈启祥、林益世列为被告。

特侦组表示,林益世曾就某部分案情表述要自白的意思,但他所说的案情是否与事实相符,仍需要查证。

法界人士指出,依目前状况看来,林益世是“证据揭发到哪里就坦承到哪里”,所以自白及缴回犯罪所得对林益世最有利。依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对违背职务的行为收受贿赂”可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

法界人士指出,若依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对职务上行为要求贿赂罪”则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6000万元以下罚金。

一名法官表示,在审判实务中,若被告在侦查中自白,且如有所得而自动全部缴回,会减轻刑度。

法官说,依实务走向及最高法院的见解,对自白采较宽的认定,起诉前坦承都算数。此外,公务员的裁量范围难以界定且模糊,要看证据及法官对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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