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為了加分隨意陷害人 連公安都不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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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7月04日訊】控告書

控告人:陳如英,女,現年49歲,漢族,莆田市公安局城廂分局民警,住莆田市城廂區學園南路345號。
被控告人:蔣福華,莆田市荔城區檢察院檢察長。
請求事項:對被控告人濫用職權、枉法追訴裁判的行為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是使林秀容案(2011)荔刑初字第191號重罪變輕罪起訴。

罪犯林秀容,其身份為戶籍協管員,沒有獨立職權。主觀上明知對方要套用他人身份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再收取非法所得2,000元人民幣後,故意規避控告人管理,偽造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在主犯王平飛被判決犯偽造居民身份證件罪(2011)城刑初字214號,從犯林秀容卻先是以偽造居民身份證件罪立案偵查,後又莫名改為濫用職權罪並且在沒有其他情況下被移送荔城區檢察院,個中緣由讓人浮想聯翩。

罪犯林秀容和罪犯王平飛,在偽造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上共謀後,由林秀容利用公安戶籍系統管理漏洞實施偽造行為,符合主從犯的關係,可是卻出現了主犯和從犯被判處的罪名出入甚大的情況。這在打擊犯罪的力度上是有天壤之別,為甚麼從立案到指定管轄後出現這麼大的變數?唯一合理的解釋,是爭取荔城區檢察院在2011年度考評中的加分。這樣的做法,無論是為了何種目的,卻是以罪犯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為代價,重罪輕判,檢察機關沒能更好的打擊犯罪,就是玩忽職守,就是嚴重瀆職!

二是陳如英案,把無罪的人移送公訴並使其被判處有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網上載明: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期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構成該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隊、政黨中從事公務的人員。2、本罪在主觀方面是一種過失。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職責,致使公私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4、只有致使公私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本罪是結果犯。控告人被檢察院直接立案調查,可是依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中規定,(一)重大案件:1、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五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現在在回過來看控告人陳如英被莆田市荔城區檢察院莆荔檢公刑訴〔2011〕244號起訴書中卻沒有看到任何有關損失結果的描述,僅用一句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一筆帶過。如此語焉不詳的起訴書,也能被荔城區法院一審判決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2011〕287號判決書。

從起訴書中內容對比以上立案標準,不難看出控告人陳如英並沒有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網頁上所述玩忽職守罪的構成中任何一點。從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也可以看出控告人和標準完全不沾邊。但是事實就是這樣,一個勤勤懇懇工作三十年的女民警,同時也是一個有三十年黨齡的老黨員在林秀容偽造身份證件的當天,也在自己的崗位上努力工作,辦理多達六十三起戶籍業務,卻要被荔城區檢察院立案追訴玩忽職守罪。一時之間鬧得整個莆田市公安戶籍系統民警人心惶惶、人人自危,他們都弄不明白的是,這好端端的正常上班怎麼就犯了玩忽職守罪呢???

控告人被荔城區檢察院從立案偵查到提起公訴,直至一審被判處有罪緩刑,整個過程是如何的走過場,存在哪些違背法律法規的現象,只有靠上級部門監督查處。可是透過現在看本質,荔城區檢察院自打立案偵查到提起公訴,整個卷宗中只有對控告人的詢問、訊問筆錄,沒有到龍橋派出所和城廂區公安分局進行戶籍身份證辦理方面的調查取證,這又是為甚麼?辦案人員看出個中端倪,知道調查取證的結果就是控告人構不成玩忽職守罪的,這是唯一能解釋通為甚麼不收集證明控告人無罪的證據,因為除了證明控告人無罪的證據以外,是不可能無中生有的捏造證據的。事實就是如此,控告人向蔣福華檢察長遞交關於涉嫌玩忽職守一案的「情況說明」,如石沉大海毫無消息。就連城廂區公安分局的公函,依然置若罔聞,這還指望荔城區檢察院會依法調查取證辦案?本身檢察院自身的糾錯機制,在案件進程中發現控告人無罪的情況就應該做出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和社會不安定、不和諧因素的形成。是甚麼讓這一機制失去效力?內中原因,除了蔣福華為了給自己臉上貼金,讓控告人的錯案給荔城區檢察院在2011年度的考評中加分,使之不在連續三年處於考核中倒數。蔣福華這樣一個經驗豐富的檢察官,其用心良苦的辦出一個冤假錯案,這樣的結果讓控告人如何服氣?紙是包不住火的,他就不怕總有一天會真相大白、水落石出?!現在控告人在本案二審判決後依法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無論結果如何,單就一審從緩刑到二審的免於刑事處罰,在莆田市刑事司法實踐中也算是少見的了,從某一種程度上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控告人從不幸經歷中,體會到荔城區檢察院辦案之粗糙,違背事實踐踏法律之荒唐,為了自身單位利益而讓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來換取自己的加官進爵,所以說蔣福華是整個冤假錯案的始作俑者,因此其必須為其濫用職權、枉法裁判、製造冤假錯案的行為付出代價!!!

控告人也是有逾三十年黨齡的老黨員和工齡的民警,深刻體會到司法公平公正對和諧社會的重要性。如果容忍蔣福華這樣視法律為兒戲的官迷來擔任一方檢察院的檢察長,那將是為官一任,禍害一方!將會給和諧社會帶來極大的隱患。控告人的控告,是專對蔣福華的指控,相信荔城區檢察院的其他檢察官是忠於職守的,只是迫於領導的淫威才違心辦案。

荔城區檢察院2011年度因為林秀容案和控告人案所獲得的加分是否應該取消?對於檢察長蔣福華的行為對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枉法追訴裁判罪的立案標準第四點:在刑事審判獲得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第五點,其他枉法追訴、不追訴,枉法裁判行為。給予立案調查,請各級領導明鑒!

此致
荔城區人大莆田市人民檢察院
莆田市人大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福建省人大最高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
2012年6月1日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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