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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保障集遊 警盼加強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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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日電)台灣人權促進會長賴中強今天說,集會遊行法修法,應改由法官裁決是否發布禁制令,不是警察決定;內政部警政署說,希望以教育訓練讓警察執行技巧、觀念變成熟,保障人民權益。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鄭麗君下午在立法院舉行公聽會表示,期待集遊法修法能在立法院下會期順利通過,但行政院版與她提出的修法版本有相當落差。

她說,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應回歸內政部、縣市政府,不是警政單位,並應廢除主管機關的命令解散權、禁制區,將現行「許可制」改為確實的「報備制」。

賴中強表示,行政院版修法草案規定,集會、遊行主管機關有權「命令解散」,但如果集會、遊行中有人使用暴力,應是中華民國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範範疇;如果沒有人使用暴力,那就是合法集會、遊行,不能因禁制區、是否事前報備等原因被命令解散。

他說,如果真的擔心集會、遊行侵害他人權益,應由法官裁決是否發布禁制令,不是由警察攬這個責任。

警政署主任秘書陳國恩說,各地不同單位的警察面對集會、遊行時,有人執法經驗不夠,有些指揮官處理經驗、技巧不夠,會產生不同狀況。希望透過教育訓練,讓同仁更精進。

他說,警政署希望警察的執行技巧、態度與觀念愈來愈成熟,不要有偏差行為,在維護公共秩序、交通順暢下,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符合集遊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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