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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摔死案 北檢:難認殺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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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北檢今天對報載「追打害摔死竟不算殺人罪」指出,檢方依據事證難認被告有殺人故意,並參酌最高法院判決,未以殺人罪起訴。

林姓計程車司機去年11月間,因新台幣100萬元債務糾紛,遭楊姓男子等人囚禁並凌虐,被害人趁隙逃亡時,跳下10公尺高的圍牆駁坎死亡。檢方據報前往相驗後,認定楊男等人犯嫌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並在去年底依妨害自由致死罪起訴楊男等人。

媒體報導,死者家屬認定楊姓男子等3人應涉犯殺人罪嫌,對檢察官認定無法接受。

台北地檢署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殺人罪的成立,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殺害被害人的直接故意或未必故意,承辦檢察官依據解剖鑑定報告、現場履勘結果及其他相關事證,難認楊男等人有殺人故意,並參酌最高法院的判決見解,才依妨害自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

檢方表示,類似的案例(最高法院判例)發生在民國91年間,1名男子遭張姓男子等人追逐,最後跳淡水河溺斃,檢方當時是以殺人罪起訴張男,但經法院歷次審理均以妨害自由致死罪判刑,張男在去年5月間遭判10年有期徒刑定讞。

檢方指出,妨害自由致死罪,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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