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糾紛: 房東房客各有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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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0月05日訊】(大紀元記者王岳多倫多編譯報導)亞伯塔省的承租客換了屋主鎖並宣佈對房子的所有權。這是房屋出租出現糾紛時的一個極端的例子。但是,一位專門為房屋出租糾紛打官司的辯護律師說,他每個月都會遇到許多類似的問題。

「事實上,住戶換鎖,不支付租金,損害房屋等等現象屢見不鮮,沒甚麼可驚訝的。」卡爾加里住宅租賃協會會長格裡‧巴克斯特(Gerry Baxter)說。

據環球新聞報導,巴克斯特每星期都會接到20多個類似問題的求助電話。為了更好的服務客戶,他需要耐心的詢問更多的問題,並且記錄下事件的細節。

「可是,不幸的是許多小房東,那些大叔大媽們,只是把它當作一種掙外快的方式,」他說,「或者說,他們卻忽略了一個重要的事實:租賃業也是有法律的。」

換鎖

巴克斯特表示,根據亞伯塔的法律,未經房東允許,擅自更換門鎖是犯罪行為。他說,業主應該通知租客,告訴他們必須立即把鎖換回來。「如果租客不同意把鎖換回來,業主可以讓鎖匠來換鎖,並且這一費用應由租客承擔,只是一定要確保租戶得到新鑰匙。」他說:「因為換鎖是一種違反立法,所以業主也可以採取措施,逐步終止租賃合同。」

亞伯塔省的律師肖恩‧科迪(Shaun Cody)是這方面的專家,他具備雙重經驗,既當過業主,也曾經驅逐過他的租客。他說,最好在鎖匠換鎖前能先得到法院的換鎖令,或者完全驅逐租客。「面對這樣的行為,我會建議先申請法院的命令。要麼終止租賃,至少獲得一些限制租客行為的法令,」科迪說,「要終止租約,並迫使租客遷出,你需要確鑿的證據。」

「所以你需要詳細說明要麼是他們不付房租,要麼他們騷擾其他租戶,或者他們有一些非法的行為,」他說,「如果你有這樣的證據,法院可能會裁決租戶要麼到x日之前付清房租要麼搬出去。」

拒絕離開

巴克斯特說,如果業主通知租戶終止租約,租戶不離開的話,房東必須去法院申請「強行終止」的裁決。「在這種情況下,通常你應該從法院取得強制執行書和欠費評估書」巴克斯特說。

科迪說:「最壞的情況」是,你需要讓具有「民事強制執行證書」的法警來趕走你的承租人。「如果有人說:’我不走,我不在乎』,那麼就得尋求警方來協助執行」科迪說。

巴克斯特表示,法院立案,這些信息會被記載在個人信用記錄裡,以後再租房,房東可以查到這些信息。

律師之外的選擇

然而,僱傭律師是昂貴的。除了律師,還可以參加亞伯塔省的「住宅租賃爭議解決服務(RTDRS)」。巴克斯特說,RTDRS與法院的權力和權限完全相同,而且聽證會不必在令人「恐怖」的法庭中舉行。

「價錢還便宜,」他說:「RTDRS的申請費是75元,省法院要100元。」

由於沒有聯邦住宅租賃監督服務,所以各省的相關法律和相關機構是不同的。但新斯科捨省、魁北克省、安省、馬尼托巴省、薩斯喀徹溫省和卑詩省的業主和租戶都可以在網上找到類似的組織和服務。

巴克斯特還為業主提出以下的建議:

確保你使用的書面租賃協議,而不是口頭合同。

全面瞭解租戶的個人信息包括就業信息,信用檢查以及以前的租賃情況。

發現問題,立即採取行動,將危險消滅在萌芽狀態。

如果糾紛升級,業主擔心自己的安全時,必須立即與警方聯絡。

(責任編輯:文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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