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支柱 : 要求消除計生與戶籍捆綁的聯名公開信

楊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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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2月06日訊】楊支柱按:這封建議信是黃溢智律師和劉盛她們搞的,我看沒甚麼我反感的話,就同意簽名了。特此說明,不敢掠人之美。

要求消除計生與戶籍捆綁、對戶口登記管理規範性文件進行全面審查的建議信:

國務院:
公安部: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公安局:

我們是一群關注公民平等權利的學者和律師。我們注意到,近日北京房山一位女士因無法為其無證生育的兒子上戶,起訴了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房山分局在答辯狀中稱,因為原告無法提供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所以民警依據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派出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4】1062號),拒絕為其子辦理戶口登記。

我們認為,根據《國籍法》和《戶口登記條例》,戶口登記機關應該對出生的中國公民予以登記,而不應附加條件;不給無證生育的孩子上戶將嚴重影響他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問題的產生,源於有關戶口登記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涉嫌違反法律法規。

在此,我們強烈建議,請貴機關積極履行職能,對公安部門以及計生部門所制定的有關辦理戶口登記工作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全面審查,廢除對出生人口的戶籍登記設置障礙(計生與戶籍捆綁)的規定,實現戶籍登記的平等和無歧視化,保障公民生存發展權。

首先,限制無證生育的出生人口上戶涉嫌違法行政。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自1958年1月9日通過並實行至今,歷經55年未曾修改,很多內容在實踐中已被虛置或改變。目前,以公安機關和計生部門制定的戶口登記「辦法」、「須知」為依據,「不繳納社會撫養費就不給上戶口」成為北京市基層公安部門的通行做法(如: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派出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但該類文件中沒有顯示其所依據的上位法,並且實際上也沒有任何上位法規定:在上戶前需要提供《結婚證》、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親子鑑定證明等文件。類似的規範性文件未經審查即投入施行,嚴重違反了憲法和法律。從法理上講,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而《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關於在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前進行戶口整頓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30號)精神指出,對未申報戶口的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記,並不得將登記情況作為行政管理和處罰的依據,計劃生育政策外出生人口的父、母親只需要持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就可以在其戶口所在地為孩子申報戶口。

並且全國很多地區,如福建、河北、江蘇、四川等省市地區,均曾通過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強調禁止將本轄區的戶籍登記工作與計生進行捆綁。(詳見:福建省《關於解決我省歷年出生人口未落戶問題的意見》、《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關於推進城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

第二,不予上戶嚴重損害公民生存發展權。

《兒童權利公約》指出,締約方應確保兒童均享受《公約》中規定的各項權利,不因兒童、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財產或殘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視。締約方為確保兒童的福祉,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各相關部門和機構在制定相關政策和落實中以兒童利益最大化作為首要考慮。

在我國,包括受教育權在內各項公民基本權利、福利待遇實際上均是以戶籍為前提的,沒有戶口意味著無法取得學籍參加中考高考,沒有戶口也沒法繳納社會保險獲得醫療養老保障。在缺乏法律依據、倫理道德支撐的情況下,計生不應與戶籍制度有任何捆綁,阻礙公民享有其與生俱來的身份權利、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

第三,消除「計生與戶籍的捆綁」有利於減少不必要的惡性矛盾和社會悲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兒童權利公約>執行情況的第三、四次合併報告》第63段表示:「幾年來,中國農村兒童登記的水平和時效有了極大提高,基本實現了全面覆蓋。」但實質上,不論是在農村還是在城市,受到捆綁規定損害的人群非常廣泛。

2011年4月29日,國家統計局局長馬建堂在接受人民網在線訪談時曾透露,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登記到沒有戶口的人有1300多萬,大部份是因超生未上戶口。

這引發了一系列惡性矛盾和社會悲劇。

2013年7月,網曝四川瀘州敘永縣赤水鎮檬梓村16歲花季少女蔡艷瓊因超生無戶籍無法參加中考,遂喝下毒農藥百草枯自殺。該事件一經媒體曝光,引發大範圍的轉載和討論。隨後在公眾以及媒體的持續關注下,2013年7月25日,當地派出所聲稱已為蔡艷瓊辦好了戶口。

無獨有偶,早在2008年1月4日,相似的悲劇也發生在17歲北京女孩玲玲的身上。根據北京的政策,由於玲玲是非婚生育女孩,沒有北京戶口,高考無法報名。玲玲在高考網上報名的當天服下自製亞硝酸鹽膠囊輕生。

當前,一些部門以規範性文件形式,為上戶設定障礙,強化部門利益,超越權限規定限制公民基本自由權利,破壞了法制統一。一方面,嚴重侵害公民生存權、發展權等基本人權。另一方面,龐大的無戶籍人群也給社會管理帶來了很大的麻煩,對社會穩定和經濟建設造成很大危害。在此,我們希望貴機關能儘快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規範性文件,積極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法制統一。

此致

建議人:

顧海兵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胡星斗 北京理工大學教授
劉小楠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楊支柱 著名法學及計生學者
黃溢智 北京瑞凱律師事務所
李方平 北京瑞風律師事務所
陸妙卿 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
王玉琴 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
吳有水 浙江碧劍律師事務所
許 英 江蘇衡鼎律師事務所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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