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駿:美國不可能禁槍 原因何在?

——在美國談禁槍(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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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2月01日訊】美國現在都在談「槍支管理」,1月30日,聯邦眾議院民主黨領袖波洛西等三位議員來舊金山聽取民意,以推動在國會的新一波槍管立法。但是,這些立法可能最多也停留在限制攻擊性長槍的層面。在美國是不可能禁槍的,起碼非常非常的難。其原因不是有些媒體渲染的,說是美國槍支製造商的巨大利益和遊說國會的作用。其實,美國不可能禁槍是源自美國的開國先父們對於「政府必須由人民監管」這種理念的堅信,並且以憲法的方式固定了下來。

美國第三任總統托馬斯.傑斐遜在撰寫《獨立宣言》時曾明確指出,「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起破壞作用,人民便有權利加以改變或廢除」,他說,「當政府旨在把人民置於絕對專制統治之下時,那麼,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併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正是因為傑斐遜提倡公民有反對暴政的權利,這一權利也成為人民持有武器的最根本的理由和依據,並一直延續至今天。

美國憲法於1787年9月17日在費城召開的美國制憲會議上獲得代表的批准,並在此後不久為當時美國擁有的13個州的特別會議所批准。四年後(1791年12月15日),美國一次性被通過了最初的10個修正案,都是規定了人民的權利和對政府的限制,因此被統稱為權利法案。這一次性通過的10個修正案包括:

第一修正案:限制國教,保障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示威自由
第二修正案:人民攜帶武器的自由
第三修正案:軍隊不得進入民房
第四修正案:免於不合理的搜查與扣押
第五修正案:正當審判程序、一罪不再理、無罪推定、徵用私產需賠償
第六修正案:刑事案件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第七修正案:民事案件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第八修正案:禁止過度嚴厲的刑罰和罰款
第九修正案:憲法未列明的權利同樣受保護
第十修正案:憲法未賦予政府的權利都屬於各州和人民

這10個修正案,整體保障了美國個人的權益,限制了政府的權力。比如,第一修正案中,保障言論自由,並限制了國家不可以定國教(如:堅持一黨的教義和領導在美國是非法的)。第三修正案中,規定軍隊不得擅入民房。第五修正案中,要求「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在美國也是非法的。電影中常常看到有人在法庭上說,「我採用第五修正案」(I will take the fifth),就是說,我保持沈默,省略了[如果我要說話,那些話可能會讓我自己獲罪,那是不合法的]。法官和律師只能作罷,不可再追問下去。

當然,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規定「人民有攜帶武器的自由」,具體是這樣規定的:「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所以,這條修正案保護的是個人的持槍權利,全面禁槍和槍支管制是非法的。美國建國前後,擁有和攜帶槍支的權利,和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一樣,已被視為最珍視的個人權利之一。

從程序層面,要改變這一憲法的也是相當難的,需要美國絕對多數的人的支持。在1791年12月15日,美國一次性被通過了最初的10個修正案後200多年,美國一共只有17個修正案逐次獲得通過。美國憲法第5條的規定了修改憲法的如下程序:

第一種修憲方式是,在參議院和眾議院各有三分之二的議員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國會將提出憲法修正案,然後送交各州批准,第二種修憲方式是,由三分之二的州議會提出請求,召集制憲會議,提出修正案。

無論是上面哪一種方式提出的修正案,都必須經過四分之三州議會或四分之三州制憲會議的批准,才能實際成為憲法的一部份而發生效力。具體採用這兩種批准方式的哪一種,都要由國會提出建議。雖然美國憲法規定有上述兩種修憲方式,但是歷史上只有第一種修憲方式得到了運用。

所以,要得到美國聯邦參議院和眾議院各有67%的議員同意、至少全美國的75%州的州議會同意禁槍,在現階段幾乎是不可能事件。如今,絕大多數美國人還是尊重美國憲法,特別是渾為一體的美國憲法的前十個修正案,認為那是美國立國的基石。要撬動這個基石,可不是幾個美國槍支製造商和區區幾十億利潤所能左右的,那可是美國人是不是想顛覆其先父們的開國智慧的大問題。

(原載舊金山社區新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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