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志峰:高官被處理為何強調「十八大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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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2月22日訊】十八大後全國27名廳級以上幹部被處理。媒體統計稱,十八大後中央六次 就反腐表態,密集程度罕見且用詞嚴厲,各級黨委政府及司法機關已經宣佈了至少15名廳級以上幹部落馬、12名廳級以上幹部免職的信息。有學者稱,十八大之 後,有關部門對某起網絡舉報事件啟動調查的條件要寬鬆許多。(2月20日《濟南日報》)

問題官員被處理,大快人心事也。媒體在報導這 一新聞時,為何特別提出是在「十八大之後」呢?我推測,主要還是為了突出「十八大之後」的新氣象和新領導集體的反腐決心。十八大召開後中央六次就反腐表 態,輿論稱百日新局「開得不錯」,展現了新氣象和新氣息,抓住了問題也抓住了民意需求。27名廳級以上幹部被處理,很顯然為上述論點提供了「論據」。

然而,懲處貪官乃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理應「出現一個處理一個」,而不必非得等到「XXX之後」再來集中「整治」。如果「XXX」沒有召開,這27名廳級 以上幹部難道就不處理了嗎?這或許說明在此之前的處理力度不夠,甚至不能完全排除故意將一些問題官員留到「XXX之後」處理、將其作為一種另類「獻禮工 程」的可能。

現在,一些部門在做事的時候、一些媒體在報導新聞的時候,總喜歡強調特殊的「時間節點」,將原本風牛馬不相及的事件聯繫 起來,常用的說法包括「XX之際」、「XX之時」、「XX前夕」、「XX之後」,比如「在全面貫徹落實XX之際」、「XX會議召開之後」等等。竊以為,類 似的說法還是少說為好。將貪官攢起來集中「示眾」,確實能夠營造氣氛,也能從一定程度上「顯示反腐敗的決心和勇氣」。但如果一味強調這些,未免顯得過於 「巧合」和刻意為之。反腐倡廉需要的是長期不懈的努力和實實在在的行動,只與決心和制度有關,過於強調某些「時間節點」不能說毫無意義,最起碼意義不大。

——轉自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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