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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冷血謀殺 台外交部訴諸國際

外長:廣大興號遭攻擊失去動力後 菲船未依國際法救難規定上前查看及救援 以致漁民傷重死亡 此舉悖離國際人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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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5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灣台北報導)外交部17日召開國際記者會,公布「廣大興28號」彈痕累累照片,駁斥菲律賓說法,控訴菲方公務船「冷血謀殺」,涉殺人罪,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外交部長林永樂、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海巡署副署長鄭樟雄、漁業署長沙志一共同向現場多家外國媒體,包括美聯社、路透社、法新社、金融時報、朝日新聞等,表達我方立場。

外長:非法使用武力 菲必須負責

記者會背板以英文強調「這是冷血謀殺,不是『非蓄意』的殺害」(It is a cold-blooded murder, not”unintended” killing)。

林永樂表示,中華民國漁民被野蠻、背理的行為剝奪生命,希望菲律賓政府能正面、具體及充分回應。

林永樂以英文指出,我方不能接受菲方稱此事件為「非蓄意(unintended)」的行為。廣大興號在遭攻擊失去動力後,菲船未依國際法救難規定上前查看及救援,以致漁民中槍傷重死亡,此舉悖離國際人道精神。

此外,菲國公務船非法使用武力,是代表國家行為,因此菲律賓政府必須負上國家責任。

菲國刻意對漁民開槍掃射

而依據法務部的調查報告指稱,菲方公船未按國際法規警告、登臨的程序,而直接向廣大興掃射,45發入口彈痕多在左側駕駛艙下、船員所在處,陳明堂拿出廣大興28號彈痕累累的照片,還有船隻調查報告圖,痛批菲國根本就是刻意對漁民開槍掃射。

此外陳明堂也指出,依廣大興船上的VDR顯示,5月9日早上10點時至11點半,廣大興的速度是由3.31節,直衝11.819 節,據調查小組研判,被射擊後,廣大興改採自動舵駕駛加速離開。

不過台灣調查小組在菲受阻,台灣下步棋又如何下?林永樂表示,菲駐台代表白熙禮14日在回應台灣最後通牒的5個版本中,也就提到「刑事司法互助」的調查,而且在台灣調查小組出發前2天向菲代表處申請簽證時,也立即核簽。他認為近日就可執行聯合偵查。菲國也會派員來台做相同的調查。

學者:解決廣案 回到外交談判

外交部長林永樂在國際記者會時表示,我調查小組赴菲律賓「已獲部分回應,近日內將執行」;不過,相隔2個多小時後,就傳出因菲律賓拒絕我國參與聯合調查,17人調查小組18日將返台,並召開記者會說明調查情形。

台大政治系名譽教授張麟徵表示,「外交談判不能急,有攻有守,有妥協有堅持。」台灣訴求上都很合理,但處理廣案有些民粹,做法上有些急躁,3天的通牒基本上有困難。現駐台、駐菲代表都走了,台灣只能隔空喊話。

對於台灣調查小組在菲國坐冷板凳,張麟徵的解讀是菲國的報復行為,因為台灣對菲律賓代表裴瑞茲的冷漠、不友善,連旅館也不讓他住,讓菲方不舒服,所以原本說好的共同調查,現又被刁難。

外交部17日下午5時召開國際記者會,針對「廣大興28號」案,向國際媒體說明中華民國政府立場。(中央社)

菲國違反之法條

一、中華民國刑法:

1.本案殺人行為部分,依我國〈刑法〉第3條及第7、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籍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2.本案案發地點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菲國公務船人員射殺我漁民致死,涉犯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二、海洋法公約:
1.菲國已於1982年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年該公約正式生效,因此菲國若違反,應負擔相關國家責任。

2.〈海洋法〉第73條第1項:沿海國為維護其主權權利,所得採取之必要措施如登臨、檢查、逮捕及進行司法程序,並不包括使用槍炮射擊等武力在內。

3.〈海洋法〉第74條:相向或相鄰之國家倘對專屬經濟區界線有爭議者,應在國際法基礎上以協定劃定,在未達協議前則應基於諒解與合作之精神做成實際性的臨時安排。

4.本次菲律賓公務船於台菲重疊之經濟海域,未能尊重我國於該海域亦享有之主權權利,嚴重違反上述之海洋法公約規定,相關行為亦不符國際間執行臨檢之標準,已違反國際法之人道原則、比例原則及國際法之救難義務。

資料來源:外交部

(責任編輯: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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