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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派遣工不得逾3% 商總籲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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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孟汝台北6日電)勞委會今天審查通過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未來企業、政府機關等使用派遣工人數將不得超過總僱用人數3%。商總理事長賴正鎰說,政府應審慎三思,擔心美意可能適得其反。

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民國102年人力運用調查,102年5月從事臨時性及人力派遣工作者已有59萬人,公部門派遣勞工人數據統計也有1萬3615人,台灣勞動派遣勞務給付樣態,已存在勞動市場中。

為保護派遣勞工工作權益,草案中明定,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人數,包括政府機關在內,不得超過總僱用人數的3%,違者可處新台幣9到45萬元罰鍰。

同時,草案也明定,派遣工應與正職工同工同酬,未來派遣工在要派單位工作滿1年並繼續工作者,可用書面要求要派單位聘僱,亦即派遣滿1年 可要求轉正職;草案會在公布1年後上路,但派遣工3%的比例上限,有3年的緩衝期限。

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賴正鎰說,現在使用派遣勞工最多的就是政府機關,民間企業並不多。

他表示,勞工受到勞基法保障,企業成本墊高,所以才衍生出派遣工的勞動型態,這些可能因年紀大或競爭力較弱,找不到正職工作的人,只能以較低的薪津爭取臨時性的派遣工作,若政府還要立法將降至派遣工3%以下的話,這些職場弱勢的人將更難找工作。

賴正鎰指出,政府應該要思考,這項草案,到底是在保障勞工還是保障企業?是否應考量不同行業類別規範,否則只怕立法美意可能會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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