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港大律師公會強硬反駁國務院白皮書(附大律師公會反應全文)

香港大律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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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6月17日訊】註解:6月10日,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這是首次中國國務院就香港「一國兩制」發表白皮書。在該聲明中,北京中央政府表示「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和「防範和遏制少數人勾結外部勢力干擾破壞一國兩制在香 港實施」的部份尤其引起關注。目前香港2017特首選舉,「佔領中環」運動,都是香港的熱議話題。不少香港媒體發表評論稱, 白皮書是一錘定音的損害,是來自中央的「攤牌白皮書」。然而在白皮書中,沒有提到在一國兩制中香港人應當享受的人權等基本權利。白皮書的重點是強調一國、愛國,而非兩制。愛國是自發的,而非中央強加於香港人的,香港做為國際化大都市,相信的是普世價值。

香港大律師公會星期三發表聲明,逐點反駁國務院香港白皮書明文要求香港各級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員與政府官員等「治港者」,肩負「正確理解」 和「貫徹執行」基本法的重任,而愛國是對治港者主體基本的政治要求。

公會認為,白皮書將香港法官及司法人員公開而錯誤地定性為「治港者」的舉措,將會對港人、內地人民和廣大國際社會發出錯誤訊息,令人誤以為法院是政府機器的一部份,並且同聲同氣,相互配合。

大律師公會還引用由現任政律司司長袁國強擔任會長時,於2008年發出的大律師公會新聞稿,強調司法制度不應視之為「香港管治隊伍的一部分」。公會特別指出,此立場至今依然有效。

聲明強調,法治在香港社會以及文明社會中,內容遠遠超出「依法辦事」及「依法施政」,還包含司法獨立。而根據基本法,香港司法制度獨立於行政及立法制度。

公會聲明同時指出,香港實行普通法制度,法官和法院不應也不會學習或聽命於任何人對基本法的「一錘定音式的最終解讀」。

不過,政律司司長袁國強星期三回應說,大律師公會錯誤理解他當年的陳述,同意法官不應被視為行政機關的一部份,但白皮書所說的是廣義的「政治體制」,不要以陰謀論解讀白皮書。

在國務院星期 二發表有關香港的白皮書短短一天後,香港大律師公會便發表措辭強硬的聲明,提出3點反駁,並強調都涉及司法獨立這一核心價值,引發外界廣泛關注。

(來源:中華時報)

香港大律師公會對中國國務院《「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的回應

中共國務院於2014年6月10號發表了《「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以下是香港大律師公會對基中三點作出的回應:

《「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回應

1.香港大律師公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於六月十日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下稱「白皮書」〉其中三點作出回應,三點都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構和司法獨立這個香港核心價值。

2.首先,白皮書第5部份第2節以堅決維護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權威為主題。其中一個段落如下:

「尊重和維護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的修改權和解釋權。」

在指出根據《基本法》第158條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後,該段落用以下陳述作結:-

「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釋權是維護「一國兩制」和香港法治的應有之
義,既是對特別行政區執行基本法的監督,也是對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的保
障。」

3.根據《基本法》第158(1)條,基本法的解釋權的確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然而與此同時,根據《基本法》第158(2)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憲法上也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這是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所保障的高度自治的重要組成部份。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無疑擁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但大律師公會一貫主張,「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除依據第158(3)條外:-該條款有自己的規則,並須由法院提請)應絕少及審慎地進行,否則這將會在香港人、內地人、和國際社會的眼中產生司法獨立受損的觀感。

4.香港大律師公會必須重申:尊重法治(根據香港及國際文明社會所理解的「法治」)遠遠超乎事事只求「依法辦事」或「依法施政」那麼簡單,它包括在權力行使上適當地自我制約,好使司法獨立的重要性得到適當的重視和彰顯。

5.第二,白皮書第5部份第3節的主題是管治香港的香港人首要條件是愛國,當中包含以下語句:

「對國家效忠是從政者必須遵循的基本政治倫理。在「一國兩制」之下,包括行政長
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等在內的
治港者,肩負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
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職責。愛國是對治港者主體的基本政治要求。如果
治港者不是以愛國者為主體,或者說治港者主體不能效忠於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
區,「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就會偏離正確方向,不僅國家主權、安全、
發展利益難以得到切實維護,而且香港的繁榮穩定和廣大港人的福祉也將受到威脅
和損害。」

6.香港大律師公會於2008年7月9日發表了一份聲明,當時的主席為現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聲明強調:

「香港的司法機構一直與行政和立法機關分開和獨立,而且根據基本法,應維持司
法機構的分開和獨立。司法機構不是、而且不應該被看作是管治團隊的一部份。政
府行為的合法性應由司法機構審查。除非司法機關真正獨立,否則它不能履行確保
政府根據法例規定行事,亦不能履行確保由立法機關通過的立法與基本法及香港特
區的國際法律義務一致的功能。」

香港大律師公會在2008年說的這番話到現在依然有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司法人員不應被視為在工作上被加入政治要求的「治港者」或管治團隊的一部份。任何將法官及司法人員公開而錯誤地定性為「治港者」或以官方形式訓示他們進行任何政治使命或任務的舉措,將會對香港市民、內地人民和廣大國際社會發出錯誤信息,令人誤以為法院是政府機器的一部份,並且「同聲同氣」,互相配合。不論其他地方法院是否有這樣的情況,這絕對不是香港法院行事的方式。

8.最後,以上白皮書內引用的字句「肩負正確理解…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意思似乎是指基本法的條文有一個客觀存在的所謂「正確」的解讀,而香港法官能夠由某些人口中或其他地方「理解」或學習得到這「正確」解讀。然而根據普通法制度,法院對成文法和憲法在判案時作出的詮釋本身便是制度下正確的解讀,法院對成文法和憲法的詮釋,是根據一套完備和源遠流長的法律詮釋原則,考慮控辯雙方(包括政府)向法院提交的論點、事實和證據,在公開和透明的司法環境下進行。香港的法官和法院在判案時(除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158條作出釋法的情況外),不應也不會從其他境內或境外的政府官員、學者或其他任何人學習、理解或領取他們對基本法「一錘定音式的最終解讀」。

香港大律師公會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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