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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保官:八仙樂園民事責任待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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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7日報導】(中央社台北17日電)八仙塵爆案,士林地檢署認定八仙樂園沒刑責。協助團訟的消基會副董事長游開雄及行政院消保處消保官王德明都說,八仙樂園的民事責任、場地提供者責任及第三人效力待檢視。

游開雄接受電話訪問時說,刑事責任方面的結果,會影響到原本預計今年底、明年初提出團體訴訟的進行,士林地檢署認定八仙樂園沒刑責,告訴人(受害者)將聲請再議,高檢署依慣例,會在3週內做出決定。

他說,高檢署的決定可能有兩種,一種是撤銷發回,再查明不清楚的部份;另一種是駁回再議。

他說,若駁回再議,則告訴人可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但交付審判是在不新增事證的既有資料狀態下進行,對比全國現況,每年約有數萬件聲請交付審判,成功僅約5件,所謂成功交付審判則視同起訴。

他指出,刑事責任的起訴與否,影響民事責任的追究,若刑事責任無法起訴,民事責任方面,告訴人將要負起舉證責任,而舉證之所在,往往是敗訴之所在,若受害者只告贏沒財產的呂忠吉,「沒有意義」。

另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消保官王德明接受電話訪問時,與游開雄持一樣觀點,他們都說,民事責任部份,還可以從八仙樂園扮演場地提供者的責任,以及第三人效力,這兩方面著手。

王德明舉例,雖然八仙樂園只租場地給舉辦舞會活動的呂忠吉,但是例如將游泳池拿來開舞會使用,以及有否告知任何可能造成意外發生應注意狀況等,都必須再檢視,八仙樂園的民事責任仍待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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