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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改期初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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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4日報導】(中央社台北14日電)勞動部今天說,修正就保法施行細則增訂被保險人請領失業給付須附證明書件。另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放時間改成按月於期初發,預估每年受惠人數約6萬8000人。

現行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按月於「期末」發給,按月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滿1個月之翌日開始審核,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

勞動部說明,考量勞工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沒有收入來源,為保障其生活,因此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給方式,修正為「期初」發給,預估每年受惠人數約6萬8000人。

例如陳某5月15日請育嬰假,過去制度須到6月15日滿1個月後的10個工作天,大概到6月底才能領得到第一期津貼,勞工從提出申請後到核發給付,常常需要等上超過一個月的時間。但改成期初發給後,陳某在5月15日再10個工作天,約5月底就可以領到第一期的津貼。

有關被保險人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請領失業給付,現行規定並沒有明確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勞動部指出,為了給付審查的需要,及讓被保險人申請給付時有所依循,這次修正增訂於申請給付時,須提供勞資爭議處理相關證明文件,並在收到勞資爭議處理結果時,將相關資料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勞保局辦理後續審查作業。

至於實務上也有發現,部分投保單位因通訊地址異動而沒有及時向勞保局辦變更,導致沒收到保費繳款單或重要權益通知的情形。勞動部說,這次也增訂勞保局可比對相關政府機關公開查詢資料,例如經濟部工商登記、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等,協助投保單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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