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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手壟斷有線電視 台系統、頻道代理商瓜分30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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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4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系統業者兼頻道代理商,甚至聯手壟斷市場是有線電視最為人詬病問題。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羅世宏指出,系統與頻道代理商形成非常強的利益關係,甚至是垂直壟斷關係。全區或跨區新進業者,都面臨上架或被索求過高頻道版權費的問題,這是不公平市場的很大根源。台大新聞研究所教授洪貞玲表示,全國市場在5大系統業者MSO掌控中,MSO同時手上有頻道,然後也做頻道代理,基本上是這些人說了算。

台灣頻道業者大概近300個,真正能夠上有線電視平台是100個,形成平台業者獨大局面,監察院調查報告顯示,台灣300億有線電視收入分配,最後只是由幾個人決定。立委徐永明表示,不只300億寡頭分配問題,更令人擔心的是寡頭壟斷會不會影響言論自由及媒體內容。

「有線電視市場在很多國家發展經驗中,是自然壟斷的行業」。洪貞玲說,透過政府介入,讓這自然壟斷市場可以容許小規模業者生存、稍微公平競爭環境,而不是放任大業者憑著壟斷的力量來壓迫小業者或抵制新進業者。台灣過去有太多的例子,包括有線電視斷訊、MOD平台沒辦法順利擴張、壹電視沒辦法上架。

洪貞玲提到,台灣媒體經營環境非常辛苦,業者大多數賺的錢都非常微薄,尤其是頻道業者,但錢都進入系統業者口袋。台灣這幾年,平台業者每次一轉手就是幾百億。此外,台灣有6成收視戶的最重要媒體平台,讓國外私募基金轉手獲利,它對台灣媒體產業沒任何貢獻,這是非常非常荒謬(Ridiculous)的環境。

葉國興2002年接掌新聞局(文化部前身)長,私下找台師大大眾傳播研究所教授陳炳宏聊如何解決台灣有線電視問題。陳炳宏說,如果誰能切斷台灣有線電視水平、垂直整合壟斷,大概就解決有線電視產業一半的問題,葉國興當場回應,這不是產業問題,這是政治問題,十多年過去沒有任何執政者敢做這件事。

台灣目前4家代理商擁有69個頻道,陳炳宏指出,今年2月最新資料,台灣已經有299個拿到執照的衛星頻道。民眾家中如果還沒數位化,會看到100個頻道,其他199個他統稱為阿飄頻道,在空中飄,永遠落不了地。當年黎智英為了壹電視上架跟旺中「幹架」,壹電視上不了架,只好賣給系統業者(年代集團),就像把車賣給擁有停車場的人才能停車,有線電視業者就是停車場,現在有299部車,只有100個停車位,所以廝殺非常重要。

系統兼頻道代理 1頭牛剝2層皮

有線電視最上游是頻道內容業者,把頻道內容帶給MSO,MSO底下有很多獨立系統台,把內容傳輸給終端消費者,頻道代理商則在系統業者與頻道商之間扮演媒介角色。頻道代理商最常引起斷訊爭議,節目供應商和系統經營者之間授權問題。北科大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江雅綺指出,頻道內容、系統業者都受法規規範,但頻道代理商不是現行法律管制對象。

頻道代理商有產生的結構與背景來源,當初確實解決市場需要,不過發展到現在,系統商併購越來越嚴重,加上頻道聯買、聯賣、綁約,構成今天垂直壟斷現象。江雅綺表示,頻道缺錢,頻道內容業者說需要更多的錢才能做出好內容。系統這幾年卻是併購,銀行借款比例、金額不斷提高,只能推論系統台利潤可能很高,但系統台利潤可有轉移到頻道內容?

陳炳宏指出,過去系統業者碰到很大困境,因為頻道綁在一起,只有100個頻道,卻買了150個,業者的怨氣是為什麼要買?系統業者買來的頻道不能不播,所以早上12小時是佛教節目,下午12小時是基督教節目。他主張,如果水平垂直壟斷不能切割就要看怎麼算分組比例。

關於代理商的問題,陳炳宏表示,代理商就是系統集團,這是1頭牛剝2層皮。台灣MSO就是2大3小系統業者,5個消費者為什麼要找人代理?有沒有可能讓代理商消失?他指的不是境外頻道ESPN、Star Sports等,是境內代理商。他在美國念書時曾跟指導教授分享,「你們很笨,1個頻道代表到處賣頻道,台灣比較聰明,把它綁在一起,1個員工就可以去賣15個頻道」。教授只回答他,「It’s illegal」。

代理制度、版權費卡卡 數位電視要求開放

NCC在102年開放數位執照,加速有線電視數位化,同時引入競爭解決產業壟斷現象。全國數位副總裁許文森表示,代理制度不合理,讓數位化第一步就陷入困難。既有業者背後就是大財團,當然不願看到改變力量進來,可以想見數位新業者進入這產業遇到的阻礙、困難有多少。去年監院報告明明白白指出問題所在,代理制度很荒謬、訂價模式很不合理,但不知法源在哪?

許文森指出,MSO等於代理商的壟斷問題,主管機關是NCC,管理這市場最重要的司法權力在公平會,公平會不出來執法,NCC的力量就被削弱,分權制度是現階段媒體壟斷最大漏洞。若想解決這些問題,不要用限縮,必須自由開放,很多奇怪、牟利現象就會消除。

「代理商利潤不等於頻道利潤,這才是產業的事實」,許文森說,如果今天付了很高的版權費給代理商,能夠讓內容產業蓬勃發展,樂觀其成。但代理商真正的身分是系統業者、集團、MSO、財團,它的利潤不等於頻道商。竟然有公平會委員說,如果新進業者拿到15%以下版權費是取得競爭優惠。以他的公司為例,現有2萬訂戶,1年要付頻道商6.9億,不知道怎麼做財務規劃,「15%外人看來很平淡,對新業者是拚不動的負擔,是很嚴重的障礙。」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祕書長陳依玫表示,過去有個系統業者自己有自製頻道新聞台,他要把對手頻道位置換掉,新聞台就問頻道代理商怎麼辦,頻道代理商對系統業者嗆聲,「你動我代理的頻道,我就動你代理的頻道」,結果就沒有變動。頻道代理沒有原罪,黑貓、白貓對頻道好的才叫好貓。代理商對盜版做防護、付足夠利潤,讓內容業者做好內容、保障好勞工的權益、做好專業環境維護,這是我們要的正向循環。

羅世宏則認為,台灣主流業者在經營上已經相對自由很多,太自由了,他們承擔的義務與獲得的暴利並不相稱。開放、再開放是可以追求的目標,但是必要的限制其實也保障市場,真正達到公平競爭的目的,如業者節目版權費調處,必要時NCC得介入仲裁,不過,目前沒有法規可依循,所以很迫切需要反媒體壟斷法。

責任編輯: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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