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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旅遊」老闆或不能全賠 律師:判刑後還是要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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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4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詐騙了客戶至少50萬的華埠「最佳旅遊」老闆鄭薇薇安(Vivian Cheng,音譯),年前以「最佳旅行社」為平臺,用低價機票之名吸引眾多消費者給她現金預定機票,最後「行程單」成廢紙,數百人的機票錢被騙,其中大多數為福州人。鄭薇薇安或只能拿出10萬元賠償金,法官定於7月20日再次開庭。

有受害者聽聞消息後問,若鄭薇薇安「以刑抵債」,詐騙罪判後是不是就不還詐騙的錢了?

針對該問題,「游愛虹律師事務所」游律師說,地區檢察官提的是刑事指控,檢察官用法律的形式強迫嫌犯,在坐牢或者是償還債務之間選擇,以刑事懲罰來督促欠債人還帳,這種方式的目的非「抵債」,而是「催債」,是一種懲戒機制,更加有助於欠債人償還債務,但關於金錢的糾紛,其實與刑事指控是完全分開的,「刑和債是不同的法律關係,刑不能抵債」。

游律師舉了一個例子說明,美國的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兩套完全不同的體系怎麼運作。前美式橄欖球運動員辛普森殺妻案曾經轟動一時,辛普森案在刑事審判中被定無罪,但民事法庭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決,辛普森被認定負有法律責任,需要賠償受害人家屬很多錢,辛普森沒能支付這筆巨款,但受害人家屬通過拍賣辛普森的物品等方式獲得了一些賠償。

在欺詐犯罪中,兩個司法制度是可以平行運行的。游律師說,歸還被欺詐受害的人的財產(restitution)幾乎是每一個刑事欺詐判決的組成部分。 支付欺詐受害者賠償往往可以幫助刑事被告獲得一定程度上的減刑。「然而在現實中,很少有欺詐被告實際上支付了刑事賠償金,很多時候他們將資產放在別人的名字或隱藏在離岸帳戶中的錢,刑事受害者往往很難拿到賠償金。此外,如果受害者不被正式列入刑事起訴書,就沒有資格獲得刑事賠償金。」

若受害者以民事「求償」訴訟,刑事法官對民事訴訟是沒有約束力的。「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並不妨礙你同時在刑事案件中要求歸還財產。所以,如果刑事判決無法給一個受害者全部賠償,他可以在民事程序中要求賠償全部損失。同時民事程序不同於刑事程序,有一個詳盡的司法取證程序,民事律師可以通過司法取證獲得大量信息,包括公司財務狀況,財產轉移,欺詐性轉移財產,追訴公司管理人個人責任等。」

有許多受害者已經拿到了小額(民事)法庭的判決書,但都不知道如何「拿到錢」,也不願再損失金錢做「追錢的調查」。游律師說,刑事案件州政府是公訴人,受害人沒有律師費用支出。但民事案件屬於私人問題,如果受害人必須採取民事訴訟,往往需要自己出錢請一位律師。她建議這種情況下,大規模的欺詐案件是有可能在州高級法院或者聯邦法院提出集體訴訟(class action)。如果集體案件可行,律師表示,她可以以分成方式(contingent fee)代理集體訴訟案件,客戶不需要付律師費用。◇

責任編輯:周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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