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圖:大陸多省市現「法辦江澤民」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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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5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葉楓綜合報導)明慧網報導,中國大陸多省市近日繼續出現「法辦江澤民」 「江澤民血債纍纍」「迫害法輪功 中共江派高官難逃法網」「停止迫害法輪功 全民起訴江澤民」「法輪大法好」「世界需要真善忍」等法輪功真相標語,吸引大批民眾圍觀。

從2015年5月底到2016年5月16日,明慧網已收到總數208,104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遞交給中共最高檢察院、法院的實名訴訟狀副本。

中共江澤民集團發動迫害法輪功17年來,法輪功學員在遭受各種謊言污蔑、誹謗的同時,被中共非法勞教判刑、酷刑折磨、甚至被活摘器官、迫害致死。據明慧網不完全統計,已有3,995名法輪功學員被中共迫害致死,這個數字還只是實際案例的冰山一角。

遼寧丹東地區(明慧網)
遼寧丹東地區(明慧網)
遼寧丹東地區(明慧網)
湖南省郴州市(明慧網)
湖南省郴州市(明慧網)
江蘇蘇州城(明慧網)

眾多中國社會精英被江澤民集團迫害致死

北京是科研院所、大專院校聚集的地方,雲集了全國頂尖的知識精英、各行各業優秀人才,其中不乏法輪功學員。1998年,清華大學各系選出免試讀研究生(博士)的12名學生中,有9名是法輪功學員。

在迫害法輪功開始,江澤民之流就把黑手伸向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李嵐清親自蹲點清華大學,調查、處理所謂的「法輪功問題」,加緊在高等教育系統迫害法輪功。

清華學子袁江,男,1995年畢業於清華大學電子系電子專業,原甘肅蘭州市電信實業公司下屬飛天網景公司的副總、技術總監。他被多次綁架,非法關押,被全國通緝、強制洗腦,酷刑折磨致重傷死亡,時年29歲。

清華學子袁江(明慧網)

清華學子柳志梅,女,1997級清華大學化學工程系學生。因修煉法輪功,她曾被清華大學非法開除,被非法判刑12年,遭受長期酷刑折磨,精神受到極大刺激,出獄前被強制注射毒針致精神失常,2015年2月13日被迫害致死,死時35歲。

柳志梅(明慧網)

據不完全統計,僅僅黑龍江省被迫害致死知識份子至少有一百二十四人,其中多位主流社會精英人士、有大學教授、有建築、化工機械領域的高級工程師,有法官檢察官,碩士生導師。

李元廣,男,三十四歲,華東師大碩士研究生,大慶市法輪功學員。李元廣放棄了出國留學的機會,自願回大慶支援家鄉的建設,因此獲得了國家頒發的支邊獎。他被分派到大慶教育學院任職。

江氏政治流氓集團發動了對法輪大法的殘酷鎮壓,李元廣成了主要迫害對像之一,因他是東風新村輔導站站長。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新星派出所及大慶教育學院的人突然非法搜查李辦公室和他的住宅。

當李元廣質問這樣做是在違法時,教導員賀劍秋說:「老實點,整死你法輪功就是個玩兒,你以為警察是啥?警察就是地痞無賴。」而後李遭坐鐵椅子、彈眼球、「抽煙」、灌藥、鼻腔內滴芥末油、「按摩」、腳踹、踩手指、扇嘴巴等酷刑折磨;五月五日,生命垂危的 他被戴上腳鐐送到市人民醫院,醫院診斷為心衰、腎衰、急性腎功能不全,被放回家在不斷被騷擾中含冤去世。

王金國,男,三十四歲,哈爾濱市雙城區農豐鎮中學歷史教師,一九九六年開始修煉法輪大法。

王金國(明慧網)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日,王金國依法進京上訪,被雙城市當地政府人員截回、非法關押在雙城第二看守所十五天後,原農豐中學校長趙元達告訴邪黨政府書記白雲東:再關押一個月也沒問題,勞教才好呢!二零零零年十二 月王金國被惡人陷害下黑手,王金國在監室裡遭到了卜明等犯人慘無人道的暴力毆打,致王金國無法正常坐臥,大口嘔吐,滿口是血,飯水不進,還強行讓王金國睡在水泥地上。

在王金國生命垂危時,雙城第二看守所和市「六一零」先後數次通知學校接人遭拒。最後「六一零」向王金國家屬勒索兩千元錢才由當地人接回家。

王金國在生命最後時刻說:「如果我離開了人世,一定是他們迫害造成的,我不希望這樣的事情再發生,但是不管怎樣,哪怕生命還有一絲向善回歸的願望,都要竭盡全力地救度他們,包括直接參與迫害我者。」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王金國終因內傷太重,含冤離世。

湖北武漢街頭(明慧網)
湖北武漢街頭(明慧網)
河北省張家口地區(明慧網)
河北省張家口地區(明慧網)
河北省張家口地區(明慧網)
河北省張家口地區(明慧網)

江澤民涉嫌犯罪一覽

1、違犯國際法和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已構成公認的國際犯罪。

被控告人江澤民為了達到其妄圖根除法輪功的目的,對作為信仰群體的法輪功學員實施「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 的國家恐怖主義滅絕政策,已經構成了群體滅絕罪。中國已經加入聯合國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據此,江澤民作為中共迫害元凶違 反國際法,已構成危害人類罪、酷刑罪等公認的國際犯罪。

2、違反《憲法》:

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違反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觸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

4、違反《刑訴法》:

違反《刑訴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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