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道路上的是是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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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5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完顏綽澳洲堪培拉編譯報導)最近,居住在Stirling區的沙利文(Sharyn Sullivan)的一位朋友在人行道上被一輛自行車撞成重傷。當時那輛自行車的速度大概是30-40公里每小時。沙利文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如果騎車速度達到30或40公里每小時,那就應該使用機動車道。

沙利文的質疑發人深省:到底自行車在與行人共用的人行道(以下簡稱共用道路)上有沒有速度限制?自行車在共用道路上行駛有哪些交通規則?以及相關事故發生的頻率有多少?

鬆散的管理制度

從去年11月份開始,首都行政區(ACT)政府試行為期兩年的人車共行試用政策,該政策允許自行車和行人共用人行道。在共用道路上,自行車的速度限制是默認的時速限制,50公里每小時。

就自行車的車速,ACT道路安全部經理戴維森(Geoff Davidson)十分肯定地表示:「自行車的平均時速一般不會超過20-25公里每小時。」換句話說,時速限制不太可能會對自行車的行駛產生約束,因為自行車幾乎難以達到那樣的速度。

根據現行的首都特區道路交通規則,除了時速限制外,自行車在共用道路行駛時出現以下三種情況會被處以罰款:沒有靠左行駛;沒有給行人讓路;沒有在迎面自行車靠近時靠左行駛。在過去5年內,只有一名騎自行車的人因此被ACT警方罰款。2011年5月,該騎車者在迎面駛來一輛自行車的情況下沒有靠左行駛。

與鬆散的共用道路管理相呼應的是,ACT的共用道路其實是相對安全的。2014年度的ACT交通事故報告顯示,在2014年共有的5起自行車與行人相撞事件,沒有一起發生在共用道路上,而是全部發生在機動車道上。在2010到2013年期間,共有三起類似事故,一起發生在共用道路,另外兩起地點不明。

永無休止的爭吵

考慮沙利文的質疑,他的問題合乎情理。我們有理由對肇事者提出道德範圍內的批評,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上講,40公里每小時是在限速範圍之內。至於自行車有沒有給行人讓路,我們尚無法從沙利文的敘述中得出明確結論。

或許是相關交通法規尚未深入人心,也可能是因為相關法規力度不夠,總之在實際生活中,很難看到行人與騎自行車者之間運用現行的相關法律知識交涉,更多的是永無休止的爭吵,甚至有人為此謾罵和暴跳如雷。

下面是一位騎自行車者的自述:

一天早上,我在一條擁擠的共用道路上騎車,除了自行車外,還有慢跑者、遛狗的人、推嬰兒車的人和蹣跚的老者。

在我即將超過前面的一位中年婦人時,她衝我喊道,減速!

我低頭看了一下儀錶盤,才12公里每小時,而且,就算我想快點,就這糟糕的路況,我哪裏快得起來啊!

「我還沒開快呢!」我冷冷地回了一句。

「(騎那麼快),你咋不去死呢!」她狠狠地罵了我一句。

我沒理她,又繼續騎了一會兒,一個老婦人帶著四條狗,沒有一條是帶鏈子的,當然我知道這地方是允許不拴狗鏈的。沒辦法,我只好停車,讓它們先走。它們橫行霸道,畢竟它們可沒有遵守交通規則的意識和必要,而那個老婦人則連一句道歉也沒有。

接下來是一位50歲出頭的男人,他橫在道路中間。我按了一下自行車的鈴鐺,他沒反應,我又繼續按了幾下,他還是沒反應。我只好把車停在草坪上,問他:「你沒聽見?」

他咒罵道,「我聽得見,但我才不會給你這種騎自行車的白癡讓路!」

這樣的爭吵幾乎天天都在發生,大多數爭執集中在兩點:一個是在遇到具體情況時,到底是誰應該讓誰;另一個就是在共用道路上到底自行車應該騎多快?

建議

在人與自行車共享共用道路的原則下,一個最簡單的解決問題的途徑是拓寬道路,最少加寬到2.5米。此外,騎自行車的人應該在距離30米時鳴笛。還有限制車速,我們知道在人車共行的汽車道,限速大約為20公里、10公里,甚至到8公里每小時,相比之下,50公里每小時實在是太誇張了。還有,共用道路上遛狗必須栓狗鏈。當然,最好的辦法還是把行人道和自行車道分開。

小結

現行的相關交通法規並不完善,造成了自行車與行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現象。在騎自行車的人們看來,他們應該是共用道路上的主宰者,那些比他們慢的行人應該自覺給他們讓路。在行人們看來,在所有適宜行人使用的道路上,行人都應該是受到絕對保護的,畢竟在與車輛的任何碰撞中,他們都是最可能受到傷害,也是受到傷害最嚴重的,自行車過高的車速嚴重影響了行人在共用道路上的安全。

當然,即使這樣,我們也沒有必要在爭執中太過動氣。傳統的中國人講,「良言一句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何必為了幾個車身的距離,一兩分鐘的事,遷怒於他人呢?法輪功的創始人李洪志先生在《轉法輪》中寫道,「我們說在矛盾面前,退一步海闊天空,保證是另一種景象。」倘若真能做到這一點,不就達到了生活的另一番境界嗎?

 

責任編輯:楊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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