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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丹尼案:刺青為證 檢方稱他愛飆車

人撞出50米 專家重組車禍經過

林丹尼(後面摀臉者)離開法庭時,躲避記者,前面2位是他的辯護律師。 (蔡溶/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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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6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華埠街頭車流量大,但車速通常不太快,常看到行人不顧紅綠燈「英勇」穿過車流,可是萬一碰到飚車族,普通的交通肇事問題就會演變成危害公共安全問題,飚車族把橫穿馬路的行人撞死,誰來擔責呢?

24歲的華青林丹尼(Daniel Lin,音譯)2014年底駕寶馬車在華埠撞死流浪漢一案,29日在曼哈頓的州高等法庭繼續庭審,檢方傳召獨立專家重組車禍經過,多一方提供意見,同時把林丹尼案發後接受警方調查的錄像,交給法庭播放。

林丹尼(左)在女朋友和辯護律師的保護下,飛快跑出法庭,躲避記者。
林丹尼(左)在女朋友和辯護律師的保護下,飛快跑出法庭,躲避記者。(蔡溶/大紀元)

Robert Genns以獨立顧問身份受僱調查,他分析,當時小轎車撞上人以後,因受害者的重心高於遭撞擊的部位,車前頭頂著人繼續往前開了一段路,等車子急剎減速後,人才最終被拋出去。人掉下來後,距離撞擊點已經有74呎,受害者又在地面滑動、翻滾了74呎,因此最終停止的位置,離撞擊點有148呎(49米)遠。

根據車輛前緣遭撞擊留下的損傷痕、撞擊點以及撞擊後路面上痕跡,監控錄像的攝像頻率,行人與車輛互動的方式,並綜合現場勘察,Genns用公式計算出受害人被撞飛的時速約為45~53哩,而人車分離時人和車具有相同的速度,再考慮人被撞飛起來,停留在車輛引擎蓋上的時間,寶馬車撞人的時速在53~59哩。

車禍發生時,距離市長白思豪2014年提出「零死亡願景」還不到三週的時間。雖然流浪漢當時橫穿馬路,並無路權,檢方仍以二級誤殺罪指控林丹尼,是因為他的魯莽行為導致另一人死亡,而關鍵是車速。因事發路段限速每小時25哩,而專家測定林丹尼的車速翻了一倍不止,相當於高速公路的車速。紐約州高速公路一般限速是55邁左右,個別路段為65邁,55邁相當於每小時88.5公里左右,在華埠市區以這個速度行駛,的確驚人。

檢方還提供佐證,林丹尼是有意識地開快車,並非不小心超速,在林丹尼的左手臂上有一段刺青,上寫(大意):如果我是因超速而死,不要為我哭泣,因為我是笑著的。說明林丹尼是一名飆車族。

美國高速公路上不乏風馳電掣的飆車族,他們在寬敞的道路上踩下油門,追求「飛翔的感覺」。兩年前,一名叫唐亞當(Adam Tang)的華裔在曼哈頓環島飆車,以24分7秒環曼哈頓島行駛了26.9英里,最高時速達到155邁,之後他將整個超速駕駛的過程製作成視頻,貼到了Youtube網站上炫耀。唐亞當最後被捕,並被判魯莽危害和魯莽駕車兩項輕罪。◇

責任編輯:周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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