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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莫里斯律師事務所專欄(三)

I-601和601A不是一回事

申請人在境內等待調整身份可能用到的601和601A,其實不是一回事, 601這個程序之前就有。(Foto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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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2月02日訊】發表兩篇專欄以來,陸續收到讀者反饋希望多了解I-601A的內容。那麼這期我們就來談論I-601A在境內等待調整身份的話題,其實601和601A不是一回事,I-601這個程序之前就有。

美國移民法律對不同方式進入美國的人士有不同的規定,比較常見的有:

第一,合法入境的外國人可以以親屬身份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

第二,闖關人也可以以親屬身份依法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

但是,如果合法入境或闖關人有欺騙美國海關的行為,比如使用假身份或假姓名,那麼就不可以以親屬身份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

這時候,申請人可以在境內或境外使用I-601程序請求豁免其不可入境性質(inadmissibility)。

第三,偷渡入境而又沒有入境記錄者(沒有被海關當場抓住),則不能以親屬身份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

這樣的申請人必須離開美國,在境外調整身份。但是,他或她已經有偷渡入境的記錄,所以他必須在境外通過601程序請求豁免其不可入境性質。那樣該申請人在境外等待的時間就比較長。

I-601A的適用條件

跟I-601不同,這時候I-601A程序就可派上用場。對於偷渡入境而又沒有入境記錄者、想要以親屬身份調整身份,那麼按照I-601A,該申請人可以在美國境內請求豁免其不可入境性質。也就是說,把等待豁免的時間在美國境內度過。

這樣該申請人只需離開美國短暫時間,比如幾天,僅僅在境外的美國領事館進行面談即可返回美國。

這裡面的核心前提是:該申請人的豁免請求被批准,只有這一關通過,他/她才能在境內等待。由於I-601A,能大大縮短該申請人離開美國後在境外逗留等待的時間。

I-601和601A程序上的注意事項

使用I-601A程序和使用I-601 程序一樣,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該申請人在美國的合法存在對於其公民(或綠卡持有人)親屬有多麼重要。

證明的關鍵是:如果該申請人不能獲得綠卡,那麼其公民(或綠卡持有人)親屬會遭遇極端困難。

 

進入遞解程序的人不能申請 I-601A

注意,I-601A程序規定,在移民法院的上庭程序(也叫作「遞解程序」)中的人不可以申請I-601A。很多從中國大陸來的申請人之前已經申請政治庇護,現在正在移民法院的上庭程序或遞解程序中,對於這樣的申請人必須先請求法院關閉案子。

到目前為止,艾-莫里斯律師事務所承接的所有I-601A案件100%申請成功,而且所有回國面談的申請人都已經面談成功、重新回到美國。如果您需要艾-莫里斯律師事務所幫助,請聯繫他們。

艾-莫里斯律師事務所(Ed-Morris & Associates)精辦政治庇護、法院上庭、婚姻移民、U-簽證、親屬移民、逃庭開案、I-601A、聯邦上訴以及BIA上訴。宗旨是誠實辦案、誠信待客、認真負責、成功率高,旗下律師有紐約州以及新澤西執照,同時還有聯邦第2、3、4、5、7、11巡迴法院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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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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