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加速邊境遞解非法移民 執行細則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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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2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吳英編譯報導)美國國土安全部2月21日公布二項備忘錄,其中一項係執行「加強邊境安全及移民執法」總統行政命令,提供指導原則,以利相關機構遵循。

依備忘錄內容,國土安全部要求邊境執法官員,加速遣返抵達美國邊境的非法移民,增派移民法官和庇護官員,處理要求庇護等移民救濟申請案件,增聘5千名邊境巡邏官員及500名空中和海上警員。

此外,將擴大遞解範圍,由目前優先驅逐非法入境兩週者,擴大到非法來美兩年者。終止過去「捉了又放」的政策),要求建造更多拘留所,留置被抓到的非法移民,以及授權各州或區政府官員或雇員行使聯邦移民官員的權力。

對於提出難民庇護的非法移民,應交由庇護官員裁決,由其認定該外國人是否具備擔心遭到酷刑的「可信的恐懼」。申請人必須證明其具備申請庇護資格的「實質可能性」,庇護官員除了判斷是否有「可信的恐懼」外,應考量該外國人提出支持該項請求聲明的可信度,以及其它所有可能的事實。

以下是備忘錄的相關規定摘要。

A. 執行《移民和國籍法》第235條逮捕和拘留外國人相關規定

總統已確定對抵美非法移民予以合法拘留,是避免非法移民來到美國犯罪的最佳方法,除非該非法移民符合《移民和國籍法》(INA)第235(b)條(移民官員檢查;不准入境外國人的快速遞解;轉送移民法庭)有關移民救濟(Immigration Relief,如難民庇護)規定,申請暫時留在美國等候最終裁決。

這個政策與INA有關要求拘留非法移民的規定一致,並允許國土安全部部長或其指定官員擁有裁量權,根據INA第212(d)(5)條規定,以及個案是否涉及緊急人道理由或重大公共利益等情況,酌情考慮授予臨時入境許可(Parole,以下簡稱假釋)。

過去在入境口岸和入境口岸之間逮捕可予以遞解的非法移民,但隨後卻迅速將其釋放的政策,造成這些非法移民潛逃或不出席遣返聽證會,以致破壞邊界安全。現在應該終止這個「捉了又放」(catch-and-release )政策

因此,國土安全部部長決定:(1)國土安全部與司法部建立聯合部署計劃,增派移民法官和庇護官員,處理要求庇護等移民救濟申請案件;及(2)建立適當處理和拘留設施。

在這個情況下,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官員遇以下情況,僅能根據INA第235(b)條規定及釋放符合移民救濟資格的非法移民。

1. 依法律或規定遣返外國人;
2. 當外國人獲得移民救濟或免於被遣返的命令,或國土安全部確定該外國人是美國公民、合法永久居民、難民、或擁有臨時被保護身分、或在美國持有有效移民身分;
3. 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等執法機構同意該外國人撤回申請,且該外國人會在同時間離境;
4. 依法規要求,或遵守司法部或行政當局發布具約束力的和解協議或命令;
5. 當ICE等執法機構根據第212(d)(5)條授予外國人假釋時,除非在緊急情況下(例如醫療緊急情況),導致無法事先申請假釋;
6. 當移民法官或庇護官員發現,根據第235(b)條應予加速遣返的外國人,如果具有擔心遭到迫害或酷刑的「可信的恐懼」(credible fear)時,不過前提是該外國人能讓ICE移民官員確認身分,以及不存在安全風險及潛逃風險,並且同意遵守ICE規定的任何附加假釋條件,以確保不會危害公眾安全及保證出席遣返聽證會。

在國土安全部致力擴大拘留非法移民後,不可能立即有足夠的拘留所,因此應優先拘留具潛在危險和逃離風險的非法移民。

B. 僱用更多CBP官員

CBP應確保培訓和標準作業的一致性,並立即增聘5千名邊境巡邏官員及500名「空中和海上警員/軍官」(Air &Marine Agents/Officers)。

C. 確定和量化提供墨西哥的援助

總統已指示所有執法部門負責人,應確定和量化直接和間接地提供墨西哥政府的援助或協助。

D. 在邊境地區擴大實施INA第287(g)條規定

INA第287(g)條容許國土安全部與各州或區政府簽訂書面協議,授權各州或區政府官員或雇員行使聯邦移民官員的權力,包括調查、逮捕或拘留在美國的非法移民。自2006年1月至2015年9月,由於執行第287(g)條規定,總計逮逋及遣返40.2萬非法移民,主要是被關在地方監獄的非法移民。

國土安全部部長指示ICE及CBP,根據INA第287(g)條規定,立即與所有願意配合加強執法的轄區合作,擴大南部邊境各州和地方司法機構的參與。

E. 進行邊境安全綜合研究

指示國土安全部相關單位應立即針對南部邊界(空中、陸地和海上)安全問題,進行全面性研究,並提出如何加強邊境安全的建議。

F. 邊境築牆和資金

在美墨邊界造牆是必要的,可以防止外國人非法進入,這也是總統整體邊界安全戰略的一個關鍵要素。國會已授權在邊境建造實體障礙和道路,以防止非法移民入境。

CBP應儘速與相關執行部門、機構以及具有相關專門知識的非政府實體協商,並在法律容許最大範圍內使用美國製建材,開始執行造牆事宜,包括規劃、設計、建造和維護,還有在適當地點設置照明、技術(包括傳感器)、巡邏及進出道路等。

國土安全部與CBP應負責本項事務的協商及資源分配,同時編制本年度及後續年度預算,向國會提出預算請求。

G. 根據INA第235(b)(l)(A)(iii)(I)條規定加速遞解非法移民

如果移民官員認定非法移民符合INA第212(a)(6)(C)條或第212(a)(7)條有關不准入境的規定,應根據INA第235(b)(l)(A)(iii)(I)條加速遞解非法移民,除非該外國人符合U.S.C. § 279(g)(2)定義的無人陪伴外國兒童、表明要申請庇護、或擔心遭受迫害或酷刑、或害怕返國,或聲稱在美國擁有有效移民身分、是美國公民或國民。

就此,國土安全部部長指示應予快速遞解的非法移民包括:1)未獲准進入或假釋者;2)符合INA第212(a)(6)(C)條或第212(a)(7)條規定不准入境者;3)在被移民官員裁決不得入境前,在美國連續居住未滿2年者。

過去,被納入快速遞解者只有在距離邊境100海里(大約115英里,185公里)以內抓到的非法移民,入境14天或者由海路抵達美國的非法移民。

非法移民人數龐大,已使聯邦相關機構及資源不堪負荷,並且成為美國國家安全方面的明顯弱點。被釋放者多數潛逃或者不出席遣返聽證會。根據統計, 2016年美墨邊境每個月拘押的非法移民人數,大約較2015年增加1萬到1.5萬人。

此外,目前全美移民法院積壓案件超過53.4萬件,這個數字為2004年(當年開始加速遣返)16.8萬件的3倍多,增幅超過200%。未被拘留的非法移民,等待移民法院審理時間平均2年多,有些甚至長達5年。

H. 執行INA第235(b)(2)(C)條規定立即遣返來自相鄰國家的非法移民

INA第235(b)(2)(C)條授權國土安全部,將自美國鄰國(加拿大、墨西哥)領土出發,抵達美國的外國人遣返到該鄰國,並等候聽證。根據本項規定,將此等由鄰國出發抵達美國的非法移民,優先遣返到鄰國,等待遣返程序的結果,可以節省成本。

因此,根據美國規定,並在符合其它法律和美國國際條約義務的情況下,CBP和ICE人員應在適當和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將這類外國人遣返到鄰國。應確實執行本項規定,並在遣返後以視頻電話會議方式舉行聽證。

I. 嚴格執行INA第235(b)(1)有關庇護申請和「可信的恐懼」(credible fear)規定

除了某些例外情況外,任何抵達美國的外國人,無論其身分都可以申請庇護。

符合INA第235(b)條有關加快遣返規定的外國人,如果申請庇護,應交由庇護官員裁決,由其認定該外國人是否具備擔心遭到酷刑的「可信的恐懼」。

為了證明「可信的恐懼」,該外國人必須證明其具備申請庇護資格的「實質可能性」,庇護官員同時應考慮該外國人提出支持該項請求聲明的可信度,以及其它所有可能的事實。

移民局(USCIS)局長應確保庇護官員對該外國人的訪談,以及允許庇護官員從該外國人那裡獲得所有必要的相關信息,以適當地做出裁決。

庇護官員在裁定是否根據《禁止酷刑公約》授予或拒絕或推遲遣返該外國人時,應考慮該外國人陳述內容的可信性及所提供的支持證據,及其它所知事實。

USCIS應提升「欺詐偵緝及國家安全辦公室」(The Office of Fraud Detection and National Security,簡稱FDNS)的能力,持續加強調查有關難民庇護和福利申請業務可能的欺詐事宜。相關單位應在備忘錄公布後90天提交有關欺詐檢測及預防措施報告。

J. 增加南部邊境各州的資源和人員

應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分配一切可用資源,提升鄰近墨西哥邊境各州的拘留能力和容量。 CBP應將這些行動重點放在擴大「短期拘留」(72小時以內),ICE則應集中於擴大所有其它拘留能力。

此外,USCIS應儘最大可能增加分配庇護官員和FDNS官員前往墨西哥邊境,或其附近拘留設施的,以協助打擊欺詐。

K. 根據INA第212(d)(5)條適當運用假釋權

應謹慎使用INA第212(d)(5)條規定的假釋權,即國土安全部部長可基於緊急人道理由或重大公共利益等情況,酌情具體個案情況,授予假釋。

過去指定特定類別外國人並給予假釋,這破壞了移民法的完整性及造成邊界安全危機,同時鼓勵非法移民入境美國。

因此,USCIS、CBP、ICE等單位應澄清適當使用假釋權的政策指引及加強培訓,以使內部員工有所遵循。

L. 對無成人陪伴外國未成年人的適當處理

過去三年中,在美墨邊界逮捕大約15.5萬無人陪伴的外國兒童,這些未成年人大多來自薩爾瓦多、洪都拉斯和危地馬拉,其中許多孩童在美國非法居留的父母,他們支付數千美元給人口走私販。

除了少數的例外情況,此等非法入境美國的孩童,如果被抓到,CBP或ICE必須及時確認其是否符合「無人陪伴外國兒童」的定義,若是,該名兒童必須轉給衛生部(HHS)安置,不適用快速遞解的規定。移民法官須初步判定是否適用庇護申請。

過去由於初步確定為「無人陪伴外國兒童」,約六成是交由非法居住在美國的父母暫時照顧,因此,這項政策已被非法父母濫用,並導致移民判決的大幅度拖延。

USCIS、CPB及ICE應為內部員工制定指導原則,落實本項規定,加強執法,杜絕濫用情形,及安全遣返非法入境兒童。

M. 追究濫用非法兒童規定的責任

行政部門有義務阻止上述規定的濫用,追究串謀者的責任,同時打擊國際人口走私集團。

「無人陪伴外國兒童」的父母或家庭成員,多數非法居住在美國,他們支付給走私者數千美元。然而,兒童在被帶到美國的旅途中,面臨相當大的風險,包括搶劫、勒索、綁架、性攻擊和其它暴力犯罪,所以不能容忍這樣的事情再度發生。

因此,ICE、CBP應根據移民法,追究任何直接或間接促成非法偷運或販運外國兒童進入美國的參與者的刑事責任,如果參與者是非法移民,應予以遣返。

N. 對違反移民法者優先刑事起訴

大量非法移民由美墨邊境進入美國,已經使邊境地區組織犯罪活動大大增加,包括毒販、人口販運及走私等,威脅南部安全。

為了應對持續升高的安全威脅,國土安全部及ICB邊界執法安全任務組(BESTs)應規劃和建立打擊跨國犯罪組織的網絡,重點打擊對象為涉及人口走私的罪行。

O. 資訊透明

國土安全部有義務以公開透明的方式執行任務,以利公眾了解有關非法移民的信息。因此,CBP將應制定標準化方法,公開相關報告及數據。#

責任編輯:葉紫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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