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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勞基法施行細則 特休假三軌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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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3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徐翠玲台灣台北報導)勞動部17日預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共計修正16條,修正重點包括特休假給假期間、發給未休工資計算方式、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一致規範等。值得注意的是特休假可採周年制、曆年制、或會計年度,雇主應在勞工符合條件後30日內告知。勞動部表示,勞工的假一定要在《勞基法》規定的基準線上,不管採取哪種方式,勞工的假不變。

特休假是本次草案修改的一大重點,包括雇主應在勞工符合特休條件之日起30天以內,告知勞工排特休假;勞工依法取得特休假後,勞資雙方得協商以到職日算起的周年制、1月至12月的曆年制,或按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給假。

草案規定,特休假若未休完,雇主應按未休日數發給1倍工資。如果是按月計酬勞工,1日工資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的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換算。至於給付時間,如果因為勞雇雙方約定給假期間的年度結束,雇主應在原本規定的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30天補發工資;如果是契約終止時,雇主應在契約終止日或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薪。

勞動部表示,只要企業給假優於《勞基法》,且獲得勞工同意,特休假可適度延至下一年度。而對於施行細則草案內容有任何修正建議,可於3月27日前陳述意見。◇

責任編輯: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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