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新規:遇警車路邊執勤車速需降至40公里以下

【字號】    
   標籤: tags: ,

【大紀元2018年04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天睿澳洲悉尼編譯報導)從4月14日(週六)起,車輛在堪培拉駛過救護車、警車等其它正在路邊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時,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

首都行政區(ACT)道路安全廳長拉騰伯裡(Shane Rattenbury)和警察急救服務廳長詹特曼(Mick Gentleman)近期發布聯合聲明,要求車輛在經過閃警燈、正在路邊執行緊急服務的車輛時,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否則將被扣除兩分,罰款257澳元。

詹特曼說:「(新規定)發出的信息很簡單,當你看到前方有停在路邊,或者緩慢移動的急救服務車輛閃著燈,那麼就得減速到每小時40公里來保護這些維護你安全的工作人員。」

「我們的急救服務人員經常被要求在路邊工作,這就是他們的工作環境,他們有權要求在工作環境中有安全感。」

首都行政區警察局長桑德斯(Justine Saunders)表示,新法是為了保護急救服務人員和警察的安全,他們每年都要在路邊處理成千上萬的呼吸測試、罰單和車禍事故。

桑德斯說,過去曾發生過駕車者沒有看到執行任務的警察,而將其撞成重傷。雖然近來很幸運的沒有發生這樣的事情,但是也要採取預防措施,改正一些駕駛陋習,保證執勤工作人員的安全。

駕車者必須在接近執勤工作人員時降速至每小時40公里,使工作人員能隨時安全停車,為步行的急救人員讓路。

桑德斯表示,每個曾站在高速公路邊上的人都有體會,當車輛以時速100公里的速度急速駛過時有多危險。而這就是消防員、救護員等急救服務人員工作的環境。

責任編輯:楊帆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