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牧青:批評才是愛國——為劉正清律師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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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1月18日訊】

批評才是愛國——擬吊銷劉正清律師執業證一案聽證代理詞。

劉正清律師因涉嫌提交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的辯護詞(概要)而將被吊銷執業證一案,作為其代理人,我認為劉正清律師發表的辯護意見並無一絲一毫的社會危害性,擬吊銷其執業證的處罰聽證,顯然是以法律名義進行的、結果毫無懸念的政治迫害。

現發表如下具體代理意見:

一、吊證處罰及聽證程式問題。

1.廣州市司法局2018年3月上報廣東省司法廳,要求吊銷劉正清律師的執業證,廣東省司法廳於4月立案並完成調查,卻一直未告知劉正清律師,劉正清律師也順利通過了2018年的年度考核。
廣東省司法廳只是在選擇其認為合適的時機,降下吊證處罰的達摩克利斯劍,而劉律師對此絲毫不察。
如此突襲執罰,既違背了正當程式原則,也違背了行政處罰的比例原則。

2.聽證會本質是自由、開放的,而本次聽證會場外戒備森嚴、警特林立,拒絕任何公民進入旁聽,旁聽席上均為經過挑選的「演員」聽眾。
還有,非法安檢、搜查(未遂)代理人,非法拒絕代理人攜帶手機入場(未遂),非法禁止錄音錄影。
公開聽證變成非法秘密聽證。

3.非法拒絕提供擬處罰劉正清律師的相關證據,黑箱操作明顯。

二、吊證處罰的實體問題

1.廣東省司法廳由劉正清律師的辯護詞推定其攻擊中共,因而危害國家安全;推定其攻擊司法人員,因而構成惡意誹謗他人。
所謂攻擊,即為批評。激烈乃至不文明的批評仍是批評。
劉正清律師激烈批評司法機關,並不等同於批評中共。
而批評中共,顯然也不構成危害國家安全。

國家,由國民、國土、政府構成。任何政黨、社會團體和政府機構均為其中一小部分,不等同於國家,對其批評,系公民權利,更是律師執業權利,當然不構成危害國家安全。
且國家本身,也無權免於批評。

2.基於社會常識,普通公民包括律師在內並無資格、能力危害國家安全,通常只有身居要職或負有特殊職責的公務人員才可能危害國家安全。
劉正清系一介普通律師,基於其法律知識和政治觀念提交辯護詞,縱然言詞激烈,也絕無可能危害國家安全。

3.劉正清律師沒有誹謗司法人員。
劉正清律師只是根據案情發表辯護意見,沒有捏造事實,且無具體誹謗對象,指控其誹謗他人顯然不能成立。
如有司法人員認為被侵權,應訴請法庭懲戒劉律師,或其本人提起民事訴訟,而非司法行政機關越俎代庖,濫施處罰。

4.《律師管理辦法》規定律師須擁護中共,系非法增置律師義務。
《律師法》並未規定律師負有擁護執政黨之義務,而憲法序言雖有擁共表述,但系政治性宣言,並非憲法條文,並無法律拘束力,即公民(包括律師)並無擁共義務。

5.世界各國憲法均為現代文明產物,其本質和目的在於分權、限權,摒棄和防範權力專斷,任何試圖將某種權力、勢力定於一尊的憲法,皆為偽憲法。

6.聯合國關於律師的公約明確規定,律師的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作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之一,中國應遵守公約規定,《律師法》中與公約相悖的規定,應自動失效。

7.律師不得發表危害國家安全的庭辯意見之規定,因其抽象而宏大,等於設置了無具體標準、無法預期後果的言論禁區,在司法實踐中極易被當權者濫用,如此,律師無法自由辯護,律師辯護制度形同虛設。

公民言論應有適度邊界,而律師的庭辯言論,則不應設置禁區,律師的職業素養和良知是無禁區的擔保。

律師即便發表了侵權或極其不當的庭辯言論,可承受行業和社會譴責,甚至承擔民事責任,而絕不應承擔行政、刑事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劉正清律師提交的辯護詞屬庭辯意見,沒有、也不可能危害國家安全,也沒有誹謗司法人員。

一篇簡短的辯護詞概要,無論其多麼激烈,竟能危害一個國家的安全,駭人聽聞!

對劉正清律師指控,顯系現代刀筆吏所為,是赤裸裸的政治迫害。

劉正清律師因批評性言詞獲罰,首開律師因辯護詞而遭吊證的惡例。
但批評無罪,批評、挑剔權力是律師天職。
面對不公與邪惡,沉默和逢迎不是愛國,批評才 是愛國。
有句話說得好:異議是愛國的最高形式!
劉正清律師是一位真正的愛國者!

劉正清律師之代理人:隋牧青律師後.2019.1.7(根據1.5聽證會發言整理而成)

附劉正清律師的辯護詞

張海濤案二審辯護詞
二審案號:(2016)新刑終73號案
二 審 辯 護 詞(暫擬稿)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法院合議庭:

我們依法接受張海濤的委託擔任其案的二審辯護人,鑒於你院在處理本案的諸多違法之處,我們二律師提出糾正意見均得不到回應,現只好以《二

審辯護詞(暫擬稿)》形式回應你院的《通知書》兼法律意見:

一、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應公開開庭審理;

二、一審違反法定程式,肆意玩弄法律,應發回重審;

三、張海濤的所作所為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是實踐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的具體體現,對阻遏獨裁者的瘋狂集權、加速中國民主化進程功莫大焉!有益於中華民族的進步,不但無罪反而有功;

四、此案是獨裁者末日的恐慌,令其鷹犬者借司法之名,行政治打壓(迫害)之實;

五、望智者不惑,勿步齊奧塞斯庫及納粹黨徒之後塵!

張海濤的辯護人:劉正清
2016年11月21日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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