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會公佈金融資產證券化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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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日訊】台灣行政院財政部證期會今天公佈公開招募金融資產證券化相關辦法,為達到真正銷售目的、避免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出售後繞一圈又回到原金融機構,因此特別規定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創始機構與受益憑證的承銷機構不得為同一集團所屬公司。

證期會今天公佈「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及「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提供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上市、櫃的管道。

證期會副主委丁克華表示,金融資產受益憑證的發行由「創始機構」擔任,為避免弊端發生,將特別規定「創始機構」與受益憑證的「承銷機構」不得為同一企業集團。至於受託機構、監督機構、評等機構、資產加強機構則不限制是否為同一集團。

丁克華說,「創始機構」提供債權做為金融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商品,為求真的交易而非繞了一圈債權又回到集團旗下其他的公司,讓發行者只是趁機改變債權資產的會計課目,卻沒達到實質交易的情況,所以將規定「創始機構」和承銷商不得為同一集團。

他說,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公開招募應採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全額包銷或餘額包銷皆可,由於包銷的作法,如果賣不掉須由承銷商自行吸收,所以承銷商一定會在與創始機構洽談價格時上做合理的安排,不好的金融資產價格就會以比帳面低的價格出售。

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承銷商與提供金融資產的創始機構就必須不屬於同一集團,才能避免承銷商賣不掉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時,卻還願意自行吸收買下這些商品的現象。

對於好的債權如果公司拿來發行,雖然好賣但卻對公司不見得有利可圖;如將不良債權拿來發行,雖然有利於公司卻不好賣這樣的說法,丁克華認為,即便有這樣的可能,但公司仍可藉由金融資產證券化達到改善公司資產結構的目的。

丁克華解釋,金融資產證券化是在資本市場上籌措資金的一種方式,與傳統發行債券所不同的是,證券化是藉由將一組資產未來的應收現金流量結構化,經過組群、包裝、重組以及適當的信用增強後,以發行證券的方式,劃分為標準的單位於初級市場出售。

藉由金融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使金融機構不必等待債權資產清償期到期,而先行回收資金,並降低持有資產的風險,使其資產負債管理靈活度加大,資金的流動性也增高;此外,亦可增加投資人得投資的新金融商品種類,強化證券市場的深度與廣度。

丁克華指出,可以發行金融資產受益憑證的多為保險業和銀行,證券商只會有少部分的債權可供發行,因此證券商以擔任承銷商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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