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四十一) — 玩命遊戲──所有參加者都是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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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0月6日訊】本案的三個被告在正午時分在一群由28棟大樓組成的住宅區(hosing complex) 的中央行人區內進行了20分鐘的槍戰 。 在槍戰結束後,死去的人不是三個被告,而是一位無辜的學校校長,那天他正好去該住宅區訪問一位曠課學生。彈道測試都不能確定究竟是被告中的哪一個打了致命的一槍。
三個被告受審後都被定罪喪心病狂的謀殺(depraved mind muder)的同犯(accomplices),因為他們在作案時,都應該知道槍戰的結果有很大的可能性造成死亡,但是他們還是有意識的不管這些危險而進行槍戰。每一個被告在作案時都具有可受懲罰的心理(mental culpability)的罪名。
被告不服,上訴至紐約州最高上訴法院。最高上訴法院維持原判。上訴法院的意見書引用了一先例。在那先例中,兩個被告因參加高速汽車追逐,其中一人車子失控而撞上第三輛車而撞死一名無辜者而被定罪「刑事疏忽殺人」 (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在那個案子中,雖然其中一個被告的汽車沒有撞入第三輛車,沒有受任何傷,但是他也是有意參加這項具有危險而且非法的活動,因此他也要分擔那個撞車被告可能受懲罰行為的罪名。
如果那個「沒有撞車的被告」一開始就不接受「另一被告」賽車的挑戰,那末這場賽車就不可能發生,雖然倆個被告的意圖是僅想傷害對方,但是他們的行為卻導致了他人受傷或死亡。
上訴法院接著講,本案的檢方不需要證明,究竟是哪個被告打了致命的一槍,足夠的證據顯示每一個被告都具有犯罪的心態(mental culpability) 而犯了罔顧人命的謀殺案,每一個被告都有意地幫助了那個打了致命一槍的被告。
本案的被告不是在沒有預警的情況下受到伏擊,或同時攻擊時而突然失手,本案的槍戰是所有的被告都知道的,並且每個人都接受參戰而加入了在公共場所的這場致命槍戰。
在庭審時,所有三個被告都想逃避責任而責怪另外兩人,每個人都說對方先開槍,而他只是自衛反擊。上訴法院不接受此種辯護並指出﹕在紐約州,當一個人合理地相信他人正要用致命的力量(physical force)攻擊他時,如果被攻擊者知道他有完全的退路而避免使用致命的力量反擊被攻擊的人,其不可以反過來用相同的力量回擊。本案所有被告都沒有選擇安全退路的機會,而使用致命力量相互攻擊。
原案請查 PEOPLE V. RUSSELL ─N.J.2d─ (FEB. 11, 1998)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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