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四十四)

「政府資料公開法」例二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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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1月3日訊】在第三十講裏筆者介紹了有關「政府資料公開法」的案例。在那案例中,紐約州最高上訴法庭判﹕警局不必公開警員的個人檔案。今天筆者再介紹一例相關的案例。
紐約州的「政府官員法」第6章(「PUBLIC OFFICERS LAW」, ARTICLE 6)規定﹔如果有人要查閱的話,所有政府機關的記錄都需公開,這就是眾所周知的政府資料公開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但是這裏有一例外,就是當檔是法庭記錄(JUDICIAL RECORD)時,政府不必公開。
本案的爭論焦點是﹕地方檢查官(DISTRICT ATTORNEY)發出的「文件傳票」 (SUBPOENAS DUCES TECUM)屬不屬於法庭文件。本案原告是一家報館,它想獲得地檢處發給一政府機構「EMPIRE STATE DEVELOPMENT CORP.」的文件傳票,因地檢處正在調查該機構。該報館就根據傳票副本索取,該機構以法庭記錄是例外為理由,拒絕提供副本。雙方就對簿公堂。
初級上訴法庭(APPELLATE DIVISION)也認為檔傳票是法庭程式一部份,故屬於法庭記錄。紐約州的最高上訴法庭推翻下面法庭判決,上訴法庭判決是﹕一旦那些檔傳票已經送到政府機構,那些檔傳票也成為公眾資料。報館贏了官司。
上訴法庭講﹕所有政府資料公開的例外,都應是非常狹隘的解釋。拒絕提供資料的政府機關有責任證明那些例外是適用的。本案的政府機構沒有證明例外是適用於他們的。雖然傳票可能開始至最終都是法庭記錄,但是他們一旦送到一政府機構,它就成為該機構檔的一部份,因此也要按照政府資料公開法而公佈於民眾。
上訴法庭舉了以前的先例。有一位市長的私人及其政治生涯的文件,當這些文件仍然在市長手中時,他們不需要按照政府資料公開法而公佈於眾﹔當市府拿到這些文件後,這些市長的私人文件也就成為該機構的檔,那麼根據「政府資料公開法」,這些市長的私人文件也要公佈於世。
同樣如此,本案中的檔傳票,如果一旦收入該機構手中,如果有人要調閱,該機構就得公佈於世。
詳情請查原案﹕Newsday, Inc.v.Empire StateDevelopment Corp.98 N.Y.2d 359(6/13/02)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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