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企業大量解僱勞工須60天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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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0日訊】 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草案」部份條文,其中為了建立勞工就業安全體系,解決企業因產業轉型、組織調整而大量裁員的問題,明定企業單位應於解僱勞工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

據中央社12月10日報導,草案規定,事業單位所提出的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解僱理由、解僱部門、解僱日期與人數,同時也應提出資遣費計算方式與輔導轉業方案等。

昨天初審通過的草案還規定,事業單位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天內,勞雇雙方應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如果勞雇雙方協商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委會或各縣市政府應於接獲當事人一方通知後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

民進黨籍立委賴勁麟表示,大量解僱勞工適用範圍經協商後,將由僱用人數滿三十人以上,擴大到所有企業一體適用,而三十人以下的事業單位只要在六十天內解僱勞工逾十人,就列入適用範圍。

賴勁麟補充說,雖然在他的提案版本中,主張事業單位未依勞基法給付勞工資遣費等法定給付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勞工紓困基金先行墊付,並由中央主管機關代位向雇主及其董事、監察人求償,但因朝野對此還有不同意見,未來將採取一折衷方式,在院會討論前協商解決。

由於該項草案主要在於避免雇主惡性積欠員工薪資,以及非法大量解僱勞工而衝擊國內經濟與社會秩序,因此通過的第十一條條文規定,只要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台幣五百萬元者,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給付而未給付時,勞委會得召開重大勞資爭議處理會報決議後,函請入出境管理機關,禁止該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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