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通过企业大量解雇劳工须60天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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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0日讯】 立法院卫生环境及社会福利委员会昨天初审通过“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草案”部分条文,其中为了建立劳工就业安全体系,解决企业因产业转型、组织调整而大量裁员的问题,明定企业单位应于解雇劳工六十日前,将解雇计划书通知主管机关及相关单位或人员,并公告揭示。

据中央社12月10日报导,草案规定,事业单位所提出的解雇计划书内容,应记载解雇理由、解雇部门、解雇日期与人数,同时也应提出资遣费计算方式与辅导转业方案等。

昨天初审通过的草案还规定,事业单位提出解雇计划书之日起十天内,劳雇双方应本于劳资自治精神进行协商,如果劳雇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协议时,主管机关行政院劳委会或各县市政府应于接获当事人一方通知后十日内,召集劳雇双方组成协商委员会,就解雇计划书内容进行协商,并适时提出替代方案。

民进党籍立委赖劲麟表示,大量解雇劳工适用范围经协商后,将由雇用人数满三十人以上,扩大到所有企业一体适用,而三十人以下的事业单位只要在六十天内解雇劳工逾十人,就列入适用范围。

赖劲麟补充说,虽然在他的提案版本中,主张事业单位未依劳基法给付劳工资遣费等法定给付时,中央主管机关应成立劳工纾困基金先行垫付,并由中央主管机关代位向雇主及其董事、监察人求偿,但因朝野对此还有不同意见,未来将采取一折衷方式,在院会讨论前协商解决。

由于该项草案主要在于避免雇主恶性积欠员工薪资,以及非法大量解雇劳工而冲击国内经济与社会秩序,因此通过的第十一条条文规定,只要雇用劳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未满一百人者,积欠全体被解雇劳工之总金额达新台币五百万元者,经主管机关限期令其给付而未给付时,劳委会得召开重大劳资争议处理会报决议后,函请入出境管理机关,禁止该事业单位董事长及实际负责人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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