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失業一年以上勞工 明年起雇主可獲獎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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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2月27日訊】為鼓勵企業僱用長期失業者,依就業保險法授權,台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通過「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明年元旦起,雇主僱用非自願性失業超過一年的失業勞工,每人每月可獲得新台幣五千元獎助金,最長獎勵十二個月。

據中央社報導適用「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的失業勞工限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非自願性失業者,失業時間需連續一年以上,且在辦理離職退保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但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和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不受連續失業一年的限制。

勞委會指出,獎助金發放標準按照受僱勞工人數計算,每人每月獎助金五千元,最長發給十二個月。但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若有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或津貼,期限需合併計算。

為避免資源浪費,獎助辦法也明列七種不予獎助的情形。包括勞工離職後不滿一年,又由同一雇主再僱用;雇主在二年內有非法僱用勞工情事;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在同一期間已領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或津貼;雇主因違規遭撤銷或廢止獎助給付;或雇主曾發生不實申領
情形。

另外,同一勞工的其他雇主已經領有同性質補助,或同一勞工的前雇主最後一次申領補助結束不滿一年,也不能申領這項獎助金。

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副局長孫碧霞表示,「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的經費全部來自就業保險費,預估明年從就保費提撥百分之五(約四億元)額度支付獎助金,大約有七千人可獲得補助。(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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