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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3日訊】(中央社)報導–財政部表示,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貸款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三十萬元為限。
納稅人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必須以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申報年度,在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財政部指出,上述三項要件缺一不可,納稅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喪失權益。
根據稅法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每戶每年扣除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戶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申報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先在上述購屋利息中減除;納稅人應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以一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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