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法修正無防制設備燃燒有害物質刑期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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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5月21日訊】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不但賦予主管機關,在道路等適當地點實施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的權力,修正條文也將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物質行為的刑責,由原先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幅加重為三年,以增加嚇阻效果。

據中央社二十一日報導,根據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物質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如在一級防制區內,除維繫民生需要與國防設備之外,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者,處新台幣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如違反者是工廠,則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停工。

修正條文也規定,汽車如不實施定期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檢驗,或是複驗仍不合格者,將可禁止發放行車執照。

另一方面,修正條文並規定,公司場所經主管機關公告為固定污染源者,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並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固定污染源前一年的年排放量。同時必須在設置或變更前,就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以申請核發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其相關程序、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院下午三讀修正通過空污法。行政院在相關提案說明也指出,這次修法的目的是希望配合經發會決議,針對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及目前由中央管理之工業區土地成立專責機關,統一政策規劃管理,並賦予相關證照核發之權責,以有效縮短興辦工業設廠時程,並減少業者申請許可之等待時間。

根據新修訂的第二十八條條文,增列了許可證之展延及臨時設置者之許可證有效期間,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的機關審查核定,條文也另增訂許可展延之起始日規定,使許可展延伸請期限更明確。

在這次條文的修正中,一度出現幾個爭議性修法方向,包括空氣污染總量管制與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建立,乃至於規定汽車進口商銷售一定比例的低污染車輛,以及定期汰換車齡過高車輛的作法,都因為爭議太大,尚待研議,未納入修正條文。(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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