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法修正无防制设备燃烧有害物质刑期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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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5月21日讯】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空气污染防制法,不但赋予主管机关,在道路等适当地点实施汽车排放空气污染物不定期检验的权力,修正条文也将无空气污染防制设备而燃烧易生特殊有害健康物质行为的刑责,由原先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幅加重为三年,以增加吓阻效果。

据中央社二十一日报导,根据修正条文第四十八条,无空气污染防制设备而燃烧易生特殊有害健康物质者,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如在一级防制区内,除维系民生需要与国防设备之外,新增或变更固定污染源者,处新台币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锾,如违反者是工厂,则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并命停工。

修正条文也规定,汽车如不实施定期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检验,或是复验仍不合格者,将可禁止发放行车执照。

另一方面,修正条文并规定,公司场所经主管机关公告为固定污染源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设置自动监测设施,并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当地主管机关申报固定污染源前一年的年排放量。同时必须在设置或变更前,就检具空气污染防制计划以申请核发设置及操作许可证,其相关程序、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立法院下午三读修正通过空污法。行政院在相关提案说明也指出,这次修法的目的是希望配合经发会决议,针对科学园区、加工出口区及目前由中央管理之工业区土地成立专责机关,统一政策规划管理,并赋予相关证照核发之权责,以有效缩短兴办工业设厂时程,并减少业者申请许可之等待时间。

根据新修订的第二十八条条文,增列了许可证之展延及临时设置者之许可证有效期间,得由中央主管机关委托的机关审查核定,条文也另增订许可展延之起始日规定,使许可展延伸请期限更明确。

在这次条文的修正中,一度出现几个争议性修法方向,包括空气污染总量管制与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乃至于规定汽车进口商销售一定比例的低污染车辆,以及定期汰换车龄过高车辆的作法,都因为争议太大,尚待研议,未纳入修正条文。(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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