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三十一) — 接受有危險的活動或工作(ASSUMPTION OF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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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6月10日訊】如果某人從事某項早就知道有危險的工作或參加某類早就知道有危險的活動時,一旦他有受傷時,可能他不可以告他人。在法律上,我們通常稱從事或參加的人「接受有危險的活動或工作(ASSUMPTION OF RISK)」。

今天以一個簡單的案例說明「ASSUMPTION OF RISK」的概念。本案受傷的主角是一個最為大家熟悉的收集每家每戶放在街邊垃圾的市府清潔工。該員工在收集垃圾時,不慎踩在一塊沒有被固定好的人行道水泥板而跌進水泥板下面的一個大洞而受傷。他受傷不輕,以至於要提早退休,該員工就告市府民事疏忽,沒有維修好人行道路面。

市府律師要求撤案,他們稱以消防員和員警因工受傷,不得告肇事為例,來企圖說服法庭,垃圾清潔工也不可告市府疏忽。

紐約州的最高上訴法庭不認如此。上訴法庭大法官們認為﹕「消防員規則(FIRE FIGHTER’S RULE)」不適合這裏。FIRE FIGHTER’S RULE規定﹔消防員不得控告房屋擁有者或居住人,如果這些人疏忽引起火災,而消防員又在救火時不慎受傷。

消防員在加入他的工作時,就知道他的工作有危險。消防員實際上是受過特別訓練,並且也拿到很好的報酬來處理這些緊急事項。因此他們是「ASSUME RISK」的來從事救火工作。所以他們就不可以因公受傷後,再去告肇事者。「FIRE FIGHTER’S RULE」並不是不提供消防員保障,只不過是這些人已經受過訓練,領很好的薪水和福利,並且也知道從事該項工作是有危險的。

同樣道理,員警在執行任務時受傷也不能告肇事者。

這些規定卻不適合垃圾收集工人。因為從事這項工作的工人沒有接受有危險的活動或工作(ASSUMPTION OF RISK),垃圾收集工人並沒有非得要收集那些垃圾,如果收集那些垃圾會對垃圾收集工人的生命構成危險﹔而消防員和員警則要義不容辭地去面對﹑去處理緊急,甚至有生命危險的工作。

詳情請查﹕Ciervo V. City of New York,… NY2d… (4/29/1999)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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